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
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的条件和资格。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华融泰”),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华融泰系公
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规定,本
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公司与华融泰签订的《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
司与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和签订
的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关联交
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遵循
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我们
认为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且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制订
了本次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就保障填补
措施的切实履行出具了承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
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务。华融泰将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承诺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华融泰作出上述承诺后,公司本次发行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文件和《深圳华控赛格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0年9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利
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
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项承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
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
宜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发行事
项尚需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
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