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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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释 义
      在本报告中,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指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或恒泰艾普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   指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案)》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报告
                  告》
独立财务顾问、价值在线   指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         指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及公司(含子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
有效期           指
                  除限售/归属或回购注销/作废失效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
授予价格          指
                  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
解除限售期         指
                  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须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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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
归属            指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
归属日           指
                  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归属条件          指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务办理》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
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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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声 明
  价值在线接受委托,担任恒泰艾普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
顾问并出具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恒泰艾普提供有关
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恒泰艾普全体股东及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恒泰艾普提供或为其公开披
露的资料,恒泰艾普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
相关情况及其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相关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等发表意
见,不构成对恒泰艾普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
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公司公开披露的《恒泰艾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
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遵循客
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和公司相关人
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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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以下假设为前提: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
策、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二、恒泰艾普及有关各方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的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
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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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恒泰艾普本次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主要内容
如下:
  一、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两部分。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2,69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1,211.3257 万股的 3.7845%。其中,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 1,347.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8923%,占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347.5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892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 50%。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含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本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 均未超
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
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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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
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调整。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合计 152 人,包括:
  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
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
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
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王潇瑟女士。王
潇瑟女士自 2022 年 3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资本运营部经理,对推动公司规范
治理,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特别是在公司实现多项重要债务的和解中发挥了积极
作用,同时,其负责公司资本运作、投融资业务,其在任职期间对公司经营决策
制定、经营管理事项产生积极影响,并对公司未来的可持续性发展起着推动作用。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同时,其参与本激励计划有助于
提升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及参与本计划的积极性,并能更好地激发骨干员工的
能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本
激励计划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二)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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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1,347.5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892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 50%,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第一类     占拟授予第一      占本激励计划草
 序号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     类限制性股票      案公告日公司股
                           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资本运营
                    部经理
                董事、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合计          1,347.50   100.0000%    1.892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 划 所 涉 及的标 的股票总 数累计未 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 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潇瑟女士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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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0%。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1,347.5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892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 50%,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第二类     占拟授予第二      占本激励计划草
 序号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     类限制性股票      案公告日公司股
                         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资本运营
                  部经理
              董事、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合计          1,347.50   100.0000%    1.892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潇瑟女士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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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0%。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应当及时披
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
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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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三)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
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
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
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作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 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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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 除限售
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
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
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 5%以上股东等主体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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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有效期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
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
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
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
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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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一个归属期                                  5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二个归属期                                  5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
期间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 该期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
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后进行售出限制 的时间
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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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 5%以上股东等主体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7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1.7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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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7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7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
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 于股票
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44 元的 50%,为每股 1.72 元;
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31 元的 50%,为每股 1.66 元。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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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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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 期存款
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
职期限。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
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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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2023 年营业收入较 2022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2024 年营业收入较 2022 年增长率不低于 44%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
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
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之和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届时依据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前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对照
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100%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事宜;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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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
注销;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 限售/
归属的部分,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
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
归属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
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作为一家高科技、集团化、国际型的高端装备制造商和综合能源服务商,
经过多年研发投入和业务拓展,已具备高端装备制造和能源服务领域领先的技术
优势。在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趋势及国家鼓励发展石油、天然气钻采产业的背景下,
市场机遇与挑战并存。公司将结合已有技术能力,不断留住并引进专业技术人员,
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应用领域的拓展,推动装备制造的高端化、智能化、服务化,
并布局能源服务全产业链、构筑油气勘探开发、工程作业服务、装备制造全产业
链的核心竞争优势。公司所处的高端装备制造行业及油气勘探开发软件行业属于
技术高度密集型行业,对于合格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着严格的要求,需要准
确地把握客户的实际需求,高水平地掌握行业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和市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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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吸引、培养、留住高素质且与时俱进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对公司未来持续
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来,公司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于债务压力。
目前公司整体债务规模仍相对较大,偿还债务和经营发展存在一定的冲突。受公
司集团债务影响账户被冻结,子公司市场开拓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综合公司当
前经营现状及面临的机遇挑战,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将充分稳定公司的核心
骨干队伍,有效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助力公
司经营进一步稳健、向好发展。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是衡量公司经
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有效反映公司
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
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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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且《激励计划(草案)》中已规定,如在股权激励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
一时,股权激励计划即行终止,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恒泰艾普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市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安排具备合法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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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对下述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或说明:
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
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授予条件、授予安排、有效期、
授予日、解除限售/归属安排、限售期、禁售期、授予价格、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
理等。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安排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相关安排具备可行性。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
员工,且不存在如下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激励计划(草案)》中明确规定:“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
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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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恒泰艾普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
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八章之 8.4.2 条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的规
 定
     恒泰艾普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 20%。
     恒泰艾普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符合《管理办
法》所规定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恒泰艾普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
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之 8.4.5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
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并且公司承诺:“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有关限制性股票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个人
承诺:“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均为本人自筹资金,不存在由
公司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本人贷款提供担保)的 情形,
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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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的情形。本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
于偿还债务”。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恒泰艾普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批准、授予、解除限售、归属、回购注销等程序,且
这些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
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恒泰艾普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步骤以及发生不同情形
时的处理方式,本激励计划具备可行性。
  二、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7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1.7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7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7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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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44 元的 50%,为每股 1.72 元;
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31 元的 50%,为每股 1.66 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
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未来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间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
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
公司股票授予日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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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
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
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
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
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 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恒泰艾普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最终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恒泰艾普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作为一家高科技、集团化、国际型的高端装备制造商和综合能源服务商,
经过多年研发投入和业务拓展,已具备高端装备制造和能源服务领域领先的技术
优势。在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趋势及国家鼓励发展石油、天然气钻采产业的背景下,
市场机遇与挑战并存。公司将结合已有技术能力,不断留住并引进专业技术人员,
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应用领域的拓展,推动装备制造的高端化、智能化、服务化,
并布局能源服务全产业链、构筑油气勘探开发、工程作业服务、装备制造全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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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的核心竞争优势。公司所处的高端装备制造行业及油气勘探开发软件行业属于
技术高度密集型行业,对于合格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着严格的要求,需要准
确地把握客户的实际需求,高水平地掌握行业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和市场能力。
持续吸引、培养、留住高素质且与时俱进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对公司未来持续
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来,公司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于债务压力。
目前公司整体债务规模仍相对较大,偿还债务和经营发展存在一定的冲突。受公
司集团债务影响账户被冻结,子公司市场开拓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综合公司当
前经营现状及面临的机遇挑战,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将充分稳定公司的核心
骨干队伍,有效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助力公
司经营进一步稳健、向好发展。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是衡量公司经
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有效反映公司
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
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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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恒泰艾普董事会为配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考核管理办法》,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机构
及职责、考核范围、考核指标、考核程序、考核期间与次数、考核结果管理等进
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较为客观地对激励
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恒泰艾普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综合
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是合理的。
  五、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核查意见
  公司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
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
保留核心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更能将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利益与
公司的经营发展、全体股东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对保证公司经营能力的提高、
经营效率的改善和股东权益的增加将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此外,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相当于激励对象
认购了恒泰艾普定向发行的股票,在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同时,也增加了股东权
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恒泰艾普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
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经营效率的改善带来正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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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一)恒泰艾普本次激励计划及其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恒泰艾普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条件设定和时间安排对激励对象形成有
效激励和约束。只有当公司业绩稳步增长且股票价格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
更多超额利益,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
是一致的,保护了现有股东的利益。
  (三)在恒泰艾普《激励计划(草案)》中明确约定: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
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解除
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
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
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恒泰艾普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应当说明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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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上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
方,请投资者以恒泰艾普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恒泰艾普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恒泰
艾普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恒泰艾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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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二)《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三)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四)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六)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七)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
  (八)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九)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十)《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备查文件地点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 层公司证券事务部
  电话号码:010-5693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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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号码:010-56931156
  联系人:王艳秋、四利晓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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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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