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65 公司简称:立达信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二)本次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
立达信、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司)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
本激励计划 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限制性股票 指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 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权日、授予日必
授权日、授予日 指
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
行权 指 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
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
可行权日 指
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
行权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立达信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对立达信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
表意见,不构成对立达信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
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
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
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
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及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 2022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
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 年 10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
完成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 294.75 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 345.00
万股。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同意回购注销 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了独立意见。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立达信本次调整及授予激励
对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说明
鉴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实施完毕,向全体股东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依据《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P=P0-V=16.36-0.30=16.06 元/份。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P=P0-V=8.18-0.30=7.88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立达信对本次激励计
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依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条件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
授予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
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立达信不存在《激励计划》
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授予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人数为41人;
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88元/股(调整后);
(1)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
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
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
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 5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
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
(3)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情况如下表所示:
(1)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占预留授予期权总
职务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量(万份) 数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骨干人员(41 人)
合计 62.25 100.00% 0.1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
职务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骨干人员(41 人)
合计 62.25 100.00% 0.1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
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预留授予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本次授予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认为立达信
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
要求,对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六)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
出具日,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立达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权日、预留授予日、预留行权/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对象等
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
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
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
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