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星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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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尽职的原则,在审议有
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张良灿先生、张天泓先生、刘志钢先生、汪根法先生的个人履历、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具备履行上市公司董事职责的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吕滨女士、张绍志先生、徐俊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
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
件,具备履行上市公司董事职责的能力。
  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绍志先生、徐俊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但已作出积极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的书面承诺。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公
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
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程序以及议案内容,符合《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李青、徐澜、高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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