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41 证券简称:海光信息 公告编号:2023-017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
份数量为 8,221.0188 万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
?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58,655.7181 万股。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14 日(因 2023 年 8 月 12 日为非交易日,
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5 月 9 日作出《关于同意海光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3 号),同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完成后总股本为 232,433.8091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12,473.2298 万股,
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91.4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9,960.5793 万股,占本公
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8.59%。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合计 1,218.4019 万股已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和战略配售限售股,
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其中战略配售股份数
量为 8,221.018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3.54%,股东数量为 12 名,除战略配售股
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58,655.718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24%,
股东数量为 25 名。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共计 66,876.7369 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8.77%,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的部分限售股份及战略配售股
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情
况如下:
(一)合计持有公司首发前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宁波大乘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宁波上乘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
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
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本企业/本公司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
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首发前股份。
本企业/本公司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
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
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本公
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
交易日公告。
本企业/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时,(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
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2)采取大宗交
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
(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身份,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
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2)项时,本企业/本公司与一致行
动人(如有)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若本企业/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
企业/本公司未将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则本企业/本公司当年度及以
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本公司完全
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本企业/本公司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股
东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本承诺函系本企业/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二)持有公司首发前 5.00%以下股份的股东北京中云融汇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天津市海光海河专项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融泰中和三号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融泰中和六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共青城中科图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宽带诚柏长江(湖北)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融泰中和五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温州钛信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天汇嘉诚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州钛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石智娱
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科瑞华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嘉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天创汇鑫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中冀瑞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
京晨山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交控金石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
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
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本企业/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时,(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①如本
企业/本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
本企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适用下列比例限制:A.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
投资期限不满 36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00%;B.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 36 个月以上但不
满 48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6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月的,在任意连续 3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D.
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 60 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
受比例限制。(前述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公司金额累计达到 300.00 万
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公司总投资额 50.00%之日开始计算。);② 如
本企业/本公司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
件,本企业/本公司将执行下列减持方式: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本企业/本公司将适用如下减持条件:①如本企
业/本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
企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适用下列比例限制:A.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
投资期限不满 36 个月的,本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B.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C.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
限在 48 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的,本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30 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D.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
资期限在 60 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前述投资期限自本
企业/本公司投资公司金额累计达到 300.00 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
公司总投资额 50.00%之日开始计算);②如本企业/本公司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将执行下列减持
方式: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
若本企业/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
企业/本公司未将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则本企业/本公司当年度及以
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本公司完全
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本企业/本公司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公司 5.00%以下股份的股
东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本承诺函系本企业/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三)持有公司首发前 5.00%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天
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混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津联(天津)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昆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
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
部分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本企业/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时,(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
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2)采取大宗交
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
若本企业/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
企业/本公司未将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则本企业/本公司当年度及以
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本公司完全
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本企业/本公司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公司 5.00%以下股份的股
东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本承诺函系本企业/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四)中信证券海光信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
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
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66,876.7369 万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14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
剩余限
售股占 本次上市
序 持有限售股 售股数
股东名称 公司总 流通数量
号 数量(万股) 量(万
股本比 (万股)
股)
例
深圳市融泰中和六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天津市海光海河专项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宽带诚柏长江(湖北)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深圳市融泰中和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深圳市融泰中和五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天津天汇嘉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金石智娱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深圳市国科瑞华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阿 布 达 比 投 资 局 ( 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
持有限
剩余限
售股占 本次上市
序 持有限售股 售股数
股东名称 公司总 流通数量
号 数量(万股) 量(万
股本比 (万股)
股)
例
中信证券海光信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开发行前持有,限售期为 12 个月;600.0000 万股系作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子公司跟投
部分,限售期为 24 个月。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万股) 限售期(月)
合计 66,876.7369 -
注: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限售股 8,221.0188 万股中不含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相关子公司跟
投的 600.00 万股。
六、 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