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腾股份: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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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83       证券简称:赛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8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及占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988.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数19,073.4648万股的5.18%。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份额。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丰
股票代码           603283.SH
股票简称           赛腾股份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17 年 12 月 25 日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葭路 58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葭路 585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663279698D
(二) 经营范围及所属行业
     经营范围:研究、组装加工、销售:自动化设备、电子仪器、电子设备;销
售:半导体组装设备及其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模具制
造;模具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专用设备。
  (三) 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财务数据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营业收入                        2,929,776,450.19   2,318,554,422.48   2,028,369,610.7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06,990,593.92     179,349,053.65     174,917,842.2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87,334,816.86     154,872,654.97     137,335,860.3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59,312,604.10     438,426,529.07    -416,093,883.3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66               0.99               1.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56               0.86               0.7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51%             13.89%             16.5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9.19%             11.99%             12.96%
财务数据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678,704,796.20   1,369,084,241.97   1,224,195,398.52
总资产                         4,842,004,976.05   3,732,605,613.43   3,327,050,291.71
  (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
  成,其中监事会主席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 4 名。
  二、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
  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
  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88.7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9,073.4648 万股的 5.18%。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所获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管理人员(或同级别员工)、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激励的
其他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或同级别员
工)、核心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13 人,占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全部
职工人数的 4.22%。所有激励对象均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
职并已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领取薪酬。
(三)权益分配情况
     本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比例如下(下表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激励对象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赵建华   董事、副总经理     100.00     10.11%    0.53%
      王勇     董事         14.00      1.42%    0.07%
     黄圆圆    财务总监       33.00      3.34%     0.17%
中高层管理人员(或同级别员工)、
核心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         841.70     85.13%    4.41%
  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合计          988.70   100.00% 5.18%
注:以上激励对象均为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情况确认
的在公司任职并担任公司重要岗位职务的员工。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六、    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8.2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18.2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5.50 元的 50%,为每股 17.75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6.51 元的 50%,为每股 18.26
元。
七、    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
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和 24 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 授 予 日 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 起至 授 予日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
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
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
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八、    授予与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业绩或者年度财务
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
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业绩或者年度财务
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
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较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
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根据公司制定的《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
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则当年度可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
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了扣非净利润水平增长率,该指标反映了企业盈
利能力及成长性,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
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人才竞争、资本市场
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限有利于公司在不同周期和经营环境下有效地
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
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
上,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和成长预期,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指标设定合理、科学且具有一定挑战性,
符合《管理办法》对于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相关要求,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的
同时调动员工积极性。
     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推动激
励目标的顺利实现的同时,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管理办法》规
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持有的或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十、     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送现金红利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 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 P0×(P1+P2×n)÷[ P1×(1+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 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 P0-V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计划
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
做出决议后,重新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十一、 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作为激励对象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
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调整、解除限售和回购等。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定《股权激励协议书》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见。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
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
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务。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
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
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
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限售其股份;
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
取利益的权利。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
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
的股票股利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
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
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
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
关事项。
十三、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业绩或者年度财务
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
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
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
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
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异动的处理
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继续保留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
性股票,其余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限制性股票将按照其丧失
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对激励对象截止该情况
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
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其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
且董事会应当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对激励对象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回购价格的确定方法及回购程序
  (1)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
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
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
整。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
案,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
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
宜。
十四、 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公司将股票现价
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之间的差值确认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三)预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财务成本和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988.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
额将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每年
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
  假设公司 2023 年 8 月 6 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按照对应解除限制的比例可
推算得 2023 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万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
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到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
性,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
用增加。
十五、 上网公告附件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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