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陆电子: 《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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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按照《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
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基本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书面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要求公布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除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届满前
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公开说明免职原因;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国
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况,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
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可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
在该等委员会中占多数席位,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
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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