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3-061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4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标的议案》,相关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内容
公司拟调整上述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 2023-2025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并相应
修订《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中相应内容,具体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公司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对应考 对应考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核年度 核年度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
第一个 增长不低于 45%;并且 第一个 增长不低于 45%;并且
解除限售期 公司净 利润同比 2020 解除限售期 公司净 利润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35% 年增长不低于 35%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
第二个 增长不低于 110%;并且 第二个 增长不低于 110%;并且
解除限售期 公司净 利润同比 2020 解除限售期 公司净 利润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90% 年增长不低于 90%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 营业收入同比 2022 年
第三个 增长不低于 200%;并且 第三个 增长不低于 20%;并且
解除限售期 公 司净利 润同比 2020 解除限售期 公司净利润不低于
年增长不低于 150%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 营业收入同比 2022 年
第四个 增长不低于 280%;并且 第四个 增长不低于 50%;并且
解除限售期 公 司净利 润同比 2020 解除限售期 公 司净利 润同比 2022
年增长不低于 210% 年增长不低于 30%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 营业收入同比 2022 年
第五个 增长不低于 360%;并且 第五个 增长不低于 90%;并且
解除限售期 公 司净利 润同比 2020 解除限售期 公 司净利 润同比 2022
年增长不低于 280% 年增长不低于 75%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资质的会计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资质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 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 上述 2021-2022 年度“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
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上述 2023-2025 年度“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净利润,
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
调整前 调整后
公司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对应考 对应考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核年度 核年度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增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增
第一个 第一个
长不低于 110%;并且公司 长不低于 110%;并且公司
解除限售 2022 年 解除限售 2022 年
净利润同比 2020 年增长 净利润同比 2020 年增长
期 期
不低于 90% 不低于 90%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增 第二个 营业收入同比 2022 年增
第二个
长不低于 200%;并且公司 解除限售 2023 年 长不低于 20%;并且公司
解除限售 2023 年
净利润同比 2020 年增长 期 净利润不低于 2022 年度
期
不低于 150% 营业收入同比 2022 年增
第三个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增 长不低于 50%;并且公司
第三个 解除限售 2024 年
长不低于 280%;并且公司 净利润同比 2022 年增长
解除限售 2024 年 期
净利润同比 2020 年增长 不低于 30%
期
不低于 210% 营业收入同比 2022 年增
第四个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增 长不低于 90%;并且公司
第四个 解除限售 2025 年
长不低于 360%;并且公司 净利润同比 2022 年增长
解除限售 2025 年 期
净利润同比 2020 年增长 不低于 75%
期
不低于 28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资质的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资质的会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 上述 2022 年度“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 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 上述 2023-2025 年度“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净利润,
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
除上述调整外,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其对应考核管理办法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本次调整原因及调整后指标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推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综合考虑当时的宏观
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态势、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激励效果等因素,对 2021 年至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目标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保持一致。
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面对宏观经济形势等客观因素的超预期影响,公
司克服困难,实现了经营业绩的稳定增长,超额完成了 2021 年度目标,但 2022
年度业绩完成情况较目标仍有一定差距。基于上述情况,原先设置的 2023-2025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实现难度大,不能充分调动员工未来工作的积极性。
经充分考虑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
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后,公司拟调整上述限制股票激励计
划中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兼顾战略目标达成和业绩可实现性,同时充分调
动员工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发挥股权激励效果。本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调
整后,以 2022 年度数据为基数,2023-2025 年营业收入需分别增长 20%、50%、
后的业绩考核目标设置更加合理,并仍然具有挑战性。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调整,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
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调整后的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指标仍然具有挑战性,同时兼具了成长性与可达成性,有利于充分调动激
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发挥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也不存在
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是公司根据目前经营环境及实际情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能有效地
将员工利益、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结合在一起,激发公司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
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
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考核目标。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基于目前外部客观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所出
的审慎决策,本次调整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及高质量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考核目标的相关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
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年限制性股票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之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