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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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8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富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8.4.2 条所述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
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本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和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权日为 2023 年 8 月 3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 名激
励对象共授予 400 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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