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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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2022]君立非字第 037-03 号
致: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常晖律师和黄
晓滢律师担任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富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现就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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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
如下特定的含义:
公司,或
均指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富春科技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股权激励计划》 是指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是指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 是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本次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
本次事项 是指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
权事项
中国证监会 是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是指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常晖律师和黄晓滢律
经办律师,或 均指
师
签字律师
元 是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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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守信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事项进行的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
以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
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有效和准确;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
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其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
实有效的;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注销获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全部文件
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
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三)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中
引用的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有关的具体数据,本所律师依
赖于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说明。
(四)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或证明等
文件。
(五)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的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
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
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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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正文
正 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程序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
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2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
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
得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
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
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1 日作为首次授权日,向 29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600.00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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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正文
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
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8 月 3 日作为预留授权日,向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 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相应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二、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期权预留份额的授予情况
(一)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情况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
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期权总量的 告时公司总股本
(万份) 比例 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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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正文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26 人) 1,160 58.00% 1.68%
预留部分 400 20.00% 0.58%
合计 2,000 100.00% 2.89%
(二)本次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的授予情况
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预留授予
占目前公司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股票期权总
本的比例
(万份) 量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1 人) 360 90.00% 0.52%
预留授予合计(12 人) 400 100.00% 0.58%
本所律师认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实际获授股票期权的 12 名激励
对象符合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本次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合规性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有关规定,本次激励
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预留授权日为 2023 年 8 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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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正文
日,满足预留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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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正文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实际获授股票期权的
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 晖
黄晓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