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
认真的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明确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下限,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审核要求,修订后的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拟与其签署《附生效
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根据最新发行方案对本次发行认购数量和认购
金额下限进行明确,相关协议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
表决。
独立董事: 张 榕 赵仕坤 李茂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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