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因此,我
们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赖湘军、张华、杜四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