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87 证券简称:中电港 公告编号:2023-030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同意深圳中电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4号),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18,997.5024万股,发行价格11.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25,690.33万元,
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13,331.22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4
月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
具《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验资报告》
(XYZH/2023SZAA4B0125)。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
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思尼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尼克”)
为募投项目“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
增加实施主体后,“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由公司变为
公司和思尼克,募集资金用途、项目建设内容保持不变。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思尼克在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已与思尼克、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
。
思尼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华夏银行股
深圳市思尼克技 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
份有限公司 16950000004973592
术有限公司 新及产品线扩充
深圳分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主体:
甲方1: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深圳市思尼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
“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甲方2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
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
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