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恒工精密 公告编号:2023-009
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
公司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
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7 号)同意注册,河北恒工
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21,972,549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出具了《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3]第 ZB11232 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65,917,647.00 变
更为 87,890,196.00 元,股本为人民币 87,890,196.00 元。公司类型由“其他股
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工商变
更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
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变更情况,拟将《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更名为《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并修订相应内容,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注册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于【上市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21,972,549 股,
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在深圳证
市。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7,890,196
元。
- 新增: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党
的组织,提供活动阵地,党建工作经费列入
公司预算,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发挥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监督党和国
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实行党组织领导班
子和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参与公
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原则上党员出资人(负
责人)兼任党组织书记;党组织引导和监督
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公司思想政
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和妇
联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
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789.0196 万
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 二十五 条 公司因本 章程第 二十三条 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项、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三)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2/3 以上董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 0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错误 !未找到引用
担保事项; 源。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规定的关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 0 规定的关联交易
联交易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 0 规定的重大交易
重大交易事项; 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 0 规定的购买、出
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售资产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 0 规定的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事项; 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错误 !未找到引用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源。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错误 !未找到引用
自主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源。规定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
(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计变更事项;
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 0 规定的募集资金
(二十一)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 使用事项;
股计划; (二十一)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
(二十二)审议批准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计划;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二十二)审议批准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二十三)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二十三)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的 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单方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包括无偿接受关联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方提供担保和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免公司债务等)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交易;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二)经公司合理预计,公司当年度可能发
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 生的总金额达到第(一)项规定标准的日常
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 关联交易;
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 (三)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董事、
算;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
(二)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 交易的事宜;
易年度金额,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第(一) (四)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
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 司资金的;
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重新提 上述同一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标准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定执行。
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
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
(三)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董事、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交易的事宜。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四)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司资金,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准;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上述同一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标准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息、红利或报酬;
定执行。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已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行为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下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 上;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购买、出售资产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购买、出售资产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 (一)达到本章程 0 规定标准的;
(二)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以 (二)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以较高者计),
较高者计),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 30%的; (三)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上市公司重大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达到《上市公司重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 产重组标准的。
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议。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证券投资等),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证券投资等),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 (一)达到本章程 0 规定标准的;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达到本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达到本
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 章程 0 规定标准的;
会审议批准;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当对 上述所称投资涉及投资金额的计算标准、须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 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达到《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上述所称投资涉及投资金额的计算标准、须
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含委托贷款),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事项(含委托贷款),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准: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 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 (三)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
标准的; 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
司,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资助。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
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
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
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
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说明原因及披露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
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
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
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
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
资助。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使用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使用
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或终止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或终止
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募集资金实施主 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
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 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的除外)、变更实施方式; 之间变更的除外)、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 实施方式;
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 (二)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公司拟 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使用前述节余资金的; 1,000 万元的;
(三)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 (三)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外,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资金外,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的; 的;
(四)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 (四)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 充流动资金的;
(五)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
二条至第四十五条标准的; 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
人和会议期限; 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及依据法律、法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及依据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序。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见及理由。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见及理由。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召开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并 不 得 迟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上 午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变更。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主要经营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公司主要经营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原则上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原则上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期的至少 2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 期的至少 2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
体原因。 体原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通过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具体方式
和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四)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所涉及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交易; 的修改;
(五)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所涉及 (四)本章程 0 第(二)项所涉及的交易;
的担保; (五)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五)
(六)股权激励计划; 项所涉及的担保;
(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需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重大资产重组;
(八)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无法按照既 (九)股权激励计划;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十)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
的; 需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九)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十一)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无法按照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除上述事项以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 定的;
事项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十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除上述事项以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
事项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1 年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
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1 年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提出最低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比例限制。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 3 年; 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尚未届满;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本公司现任监事; (八)本公司现任监事;
(九)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 (九)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 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
各项职责; 各项职责;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相关业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相关业
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 以上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
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无效。 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十) 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
项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关风险: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
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
现本条第一款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
规定情形应当离职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本章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 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
件: 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 作经验;
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 ...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公司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公司
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五)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
(六)根据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需要董 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八)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 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
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 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九)根据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需要董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资抵债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
方案(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九)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前关 (十)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
联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承诺人提出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一)承诺人提出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一)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转让; 交易或转让;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事项; 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清楚。
第一百十九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 第一百二十条 除本章程 0 规定之外的其他
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提供担保、提供财 关联交易行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 外)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审议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经公司合理预计,公司当年度可能发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 生的总金额达到前两项规定标准的日常关联
易年度金额,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前两款规 交易。
定的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实际执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 市规则》之规定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方式履行
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义务的关联交易免于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 前款所称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及关联交易计算
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 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达到本条前两款规 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定的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之规定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的关联交易免于董事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及关联交易计算
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本章程 0 规定之外,下列
之外,下列募集资金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会 募集资金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审议批准: (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以募集资金置换
(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二)以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补充
(二)以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 (三)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三)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管理; (四)股东大会审批范围以外的节余资金(包
(四)股东大会审批范围以外的节余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使用,但节余资金(包括利息
括利息收入)使用,但节余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
收入)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 5%的除外;
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 (五)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五)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
(七)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达到本章程第一百 宜。
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条标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
宜。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
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会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会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三)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至(三)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易事项时,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事项时,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司股份的,需由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方可作出决议。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上的表决权。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需经全体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需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需经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需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
出决议。 出决议。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经出席董事 2/3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经出席董事 2/3
以上同意。 以上同意。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公司依据本章程 0 第(三)项、第(五)项、
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审议对关联方提供担 需由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方可作出决
保或财务资助行为时,还需经出席会议的 2/3 议。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审议对关联方提供担
保或财务资助行为时,还需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期间,以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拟审议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议案的董事会 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召开日为截止日。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人员。 具有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期间,以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拟审议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议案的董事会
款。 召开日为截止日。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除本章程 0 第(八)项规定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具有不得担任监事 的情形外,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情形的期间,以拟审议相关监事提名议案的 同时适用于监事。具有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期间,以拟审议相关监事提名议案的股东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 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
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效并实施。
注:1、由于《公司章程》增加了第十二条,后续条数相应顺延;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
相关工商变更手续。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
为准。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备查文件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