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接受广州多
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浦乐”、“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
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
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
义)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六、关于发行人审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指定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成员 姓名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具备注
册会计师资格。高俊先生曾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项
目经理。高俊先生在企业改制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业
务上经验丰富,是博雅生物、拓邦股份和能科股份再融资
高俊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作为项目组成员完成了博雅生物 IPO
项目、拓邦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国发股份非公开发行项
目、全通教育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天康生物重大资产重组
保荐代表人 项目等。
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白毅
敏先生历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副董事等
职,曾作为现场负责人完成了博雅生物创业板 IPO 项目、
白毅敏 国发股份和金科股份、博雅生物、飞荣达非公开发行项目、
天康生物可转债项目、万邦达、天康生物和博雅生物重大
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并参与完成了新宙邦、奋达科技、
黑芝麻、拓邦股份等 IPO 或再融资项目。
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陈路
先生在企业改制上市、再融资业务上经验丰富,是搜于特
项目协办人 陈路 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并负责或参与搜于特非公
开发行项目、黑芝麻非公开发行项目、国发股份非公开发
行项目、民德电子 IPO 项目等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 林颖、陈诗瑶、陈玲、彭思铖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中文名称: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Guangzhou Doppler Electronic Technologies Co., Ltd.
注册地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创大道 1501 号 2 栋一楼
办公地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创大道 1501 号 2 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 蔡庆生
股份公司设立时间: 2019 年 9 月 30 日(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1 月 10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640.00 万元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440116669998941K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通用和专用仪器仪表的
经营范围: 元件、器件制造;供应用仪表及其他通用仪器制造;货物进出口
(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发行保荐书
公司网址: http://www.cndoppler.cn/
联系方式: 020-82075045
(二)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方案如下: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不超过
发行股数: 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发行数量,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
发行方式: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
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符合资格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网下机构投资者和符合投资者
适当性要求且在深交所开户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账户的境内自
发行对象:
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等投资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及
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公开发售安排: 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相关安排
承销方式: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19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说明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通过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发行保荐书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保荐代表人、项目承做部门在复核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后,将申请文件提交长
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投行质控部”)进行前置审核并申
请工作底稿审阅、验收。投行质控部对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对项目的工作底稿进
行审阅、验收后,出具质量控制报告。项目组将申请文件等相关文件提交长城证
券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投行质控部将质量控制报告等相关文件提交内
核部,内核部进行审核后,启动问核及内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保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会于 2021 年 9 月 19 日召开内核会
议,对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进行审核。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 7 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7 人,分别
为刘鸿雁、钱伟、王嘉、董建明、汤涓、张丽丽和李璟,达到规定人数。在内核
会议上,保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对项目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与保荐代表人、
项目组成员进行了充分交流及讨论。
经审核,本保荐机构保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会认为:广州多浦乐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基本要求,并在其发行申请材料中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参
会的保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按照《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承销及并购
重组内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核查了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申请文件,在对申请文件制作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和表
决,表决结果为 7 位委员同意,0 位委员反对。
经全体参会保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通过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
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项目的申请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并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
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结论
一、保荐结论
长城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证
监会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
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
《证券
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
发行保荐书
行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对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
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研发
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营良好的组织机构。
(以下简称“天衡会计师”)出具
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3)00117)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下同),报告
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2,788.63 万元、14,994.39 万元和 20,210.09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170.98 万元、6,381.50 万元和 8,538.8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003.95 万
元、5,723.29 万元和 7,830.17 万元。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告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为成立于 2008 年 1
月 10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根据天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和天衡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天衡审字(2023)0017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深入了解发行人的商业模式,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合同、实
地走访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主
要股东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确认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完整,
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
录,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
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
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的权属文件,
发行保荐书
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保荐机构向银
行取得了发行人担保的相关信用记录文件,核查了发行人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文
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本
保荐机构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
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确认不
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产业政策,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
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无损检测设备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工业超声检测设备、自动化检测设备、超能转换器及其
他配套零部件,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重大违法违
规情况的说明,获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获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确认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访谈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
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关于发行人股东中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股东中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发行保荐书
等法律法规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完成备案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管理人名称 管理人登记号 基金编号
广东毅达汇顺股权投资
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红土君晟创业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股东悦生泰达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聘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投资经营事务的情形,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
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登记。
(四)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等,认为:发行人对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估计合理谨慎,并制定了合理可行的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对保证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做
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等文件
的要求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发行保荐书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
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指引—发行类第 8 号》关于“两
符合、四重大”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指引—发行类第 8 号》的规定,保荐机构
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是否符合“两符合、四重大”的相
关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符合“两符合”的要求
发行人是专业从事无损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工
业无损检测设备及检测方案的专业提供商,保荐机构实地查看发行人经营场所,
走访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访谈中国特检院行业专家和发行人相关研发人员,核查
发行人主持或参与的各项国家重点研发项目资料,查阅发行人专利情况、获得的
专业资质和主要奖项,查阅《无损检测发展线路图》等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和相关
文献、海关统计的相关数据,了解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的行业发展趋势、所属行业
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等。
经核查,本保荐认为,发行人所述行业的产业政策明确,国家制定的相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均支持鼓励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
保荐机构核查了解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变化情况、核查发行人主持或
参与的各项国家重点研发项目资料,查阅发行人专利情况、获得的专业资质和主
要奖项,查阅《无损检测发展线路图》等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和相关文献,并对照
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规定,核查发行人
发行保荐书
是否满足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定位,是否具备技术创新特征和持续的研发创新能
力。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较为成熟的产品生产技术和研发能力,
具有较强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符合《注册办法》和《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
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规定的创业板定位要求。
(二)发行人本次申请股票发行上市不存在涉及“四重大”情形
针对发行人本次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是否涉及“四重大”的情形,保荐机构核
查如下: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并在公开渠道检索发行人的
相关新闻或情况,核查发行人是否涉事重大敏感事项。
用指引》(第 1-7 号)分析,查询市场公开信息或案例,核查发行人是否涉及重
大无先例情况。
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核查发行人是否涉及重大
舆情情况。
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
网、证券期货市场诚信记录、交易所纪律措施记录等网站,核查发行人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及重大违法线索。
经上述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
存在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情形。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下列风险为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更为全
面的风险提示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
发行保荐书
(一)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无损检测行业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涉及声学、电子、材料、
软件、机械自动化等多个技术领域,保持高水平的研发投入以实现技术不断创新
是行业内企业竞争的关键所在。公司专注于超声无损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高度重视研发投入,形成了丰富的产品线,建立了健全的研发体系、拥有自
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但由于无损检测设备的研发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难度高等
特点,公司存在因研发投入不足、技术方向偏差、技术难度加大等原因而导致部
分研发项目失败的风险。如果未来公司的研发能力不能持续提升,不能通过技术
创新把握市场需求,则可能造成公司无法及时、有效地推出满足客户及市场需求
的新产品,从而会对公司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济周期波动及市场开拓风险
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特种设备、轨道交通、能源电力、钢铁冶金、航空航天、
核电、新能源汽车等工业领域,下游行业分布较为广泛,最终用户较为分散。与
此同时,公司无损检测设备产品作为检测设备,宏观经济的变化一方面直接影响
我国工业的兴盛繁荣,影响公司下游客户对无损检测设备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
由于检测设备使用周期较长,客户在不扩大现有业务规模或生产新产品的情况
下,一般不会在短期内频繁采购检测设备。因此,若宏观经济出现较大波动,公
司经营业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三)应收账款增加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6,454.41 万元、8,526.16 万元
和 16,095.86 万元,公司应收账款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其占公司资
产的比重分别为 25.33%、26.11%和 37.65%。
未来,随着销售规模的进一步增长,公司应收账款可能继续上升。现在公司
应收账款的主要客户信用度较高,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总体情况良好,报告期各期
末,一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分别为 86.86%、71.40%和 75.46%,但如果未来
客户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信用情况变差或与公司合作关系发生恶化,公司可能面临
因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而出现呆账、坏账的风险,进而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保荐书
(四)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75.92%、76.69%和 73.90%,毛利率保
持在较高水平。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下游客户的价格压力、公司核心技术优势
和持续创新能力、人力资源成本、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等多
个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公司的综合毛利率水平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从而可能影响
公司整体的盈利水平。如果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则公司毛利率水平存在
下降的风险,进而使公司盈利能力下降。
(五)业绩持续增长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保持较快的
增速。2020 年至 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增长 32.44%、17.25%和 34.7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增长 52.85%、23.41%和 33.81%,虽保持持续增
长,但增长率呈下降趋势。公司一直专注于超声无损检测领域,作为专用检测设
备,公司超声无损检测设备使用周期一般为 5-8 年,超声换能器使用周期通常为
展等息息相关,但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环境存在不确定性,未来若出现无损检
测行业整体发展放缓或者公司在未来发展过程中不能准确把握行业趋势,在技术
水平、产品性能、客户服务、公司管理等方面不能持续保持竞争力,则公司的业
务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将受到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公司充分的分析和论证,项目具有良好的技术
积累和市场基础。但该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现有技
术基础等因素做出,若这些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
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均存在着一定不确定性。如果未
来下游行业市场需求或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项目取得预期回报产
生不利影响。此外,若募投项目的实际收益大幅低于预期,则公司将面临因固定
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增加导致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为超声无损检测设备及检测方案的专业提供商,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
发行保荐书
于工业超声相控阵检测设备的产品研发和技术应用,服务于特种设备、轨道交通、
航空航天、能源电力、钢铁冶金、新能源汽车、第三方检测机构等领域。凭借在
无损检测领域的长期积累,公司在无损检测设备、应用方案、核心技术、产品质
量、客户资源等方面逐渐建立了竞争优势和良好市场口碑,成为国内无损检测领
域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目前,发行人拥有齐全的超声检测产品线,涵盖工业超声检测设备、自动化
检测设备、超声换能器、定制化检测分析软件及其他检测配套零部件等。在仪器
设备方面,公司国内首家推出高性能超声相控阵检测设备的企业,Phascan 超声
相控阵检测仪于 2014 年被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并于 2017 年成为首台中国特检
院举办相控阵超声培训所使用的国产检测设备。同时,公司是国内少有能独立研
发、生产超声换能器的企业之一,2012 年承担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新型压
电单晶复合材料和基于新材料的超声探头研发”,2017 年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超声换能器关键部件研制”,在生产设计复合材料晶片和高性能复合材料换能器
上具备核心竞争力。
近年来,超声无损检测设备下游应用领域不断拓宽,其市场需求也保持了快
速增长态势;同时,超声无损检测设备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在“中
国制造 2025”质量为先的大背景下,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力度逐年加大,我国无损
检测设备已在中高端市场与国外厂家直接展开竞争,逐步进口替代趋势日益明
显。得益于公司在技术研发、产品品质、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多方面优势,报告期
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保持了持续增长。未来,随着公司技术研发及下游市场开拓
水平的不断深化,公司业务有望继续增长。
综上所述,长城证券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所处行业受政策支持,行
业长远发展前景良好,发行人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力,未来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
可实现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将增强公司在主导产品的生产能
力、研发水平和营销能力等方面的竞争力。因此,公司发展前景良好。
七、关于发行人审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
发行保荐书
披露以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以下无正文)
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陈路
保荐代表人:
高俊 白毅敏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江向东
内核负责人:
张丽丽
保荐业务负责人:
徐浙鸿
保荐机构总经理:
李 翔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 巍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保荐书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
授权高俊、白毅敏担任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
等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张 巍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