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基于谨慎的原则,公司本次股权收购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向关联方购买
股权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要求和战略规划,交易定价以评估值作为交
易对价计算基准,符合市场定价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关于公
司现金收购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俞俊雄
余超生
陈名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