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国科
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恒泰”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对国科恒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以及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997 号),公司获准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06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3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4,533.4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人民币 10,212.49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
币 84,320.91 万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 110C000322 号《验资报告》。
前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全部到位,公司已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承诺投入募集资 已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金金额 金额
合计 61,570.50 61,570.50 40,000.00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为了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
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
务情况,公司决定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1,5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
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到
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
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
资金在短期内将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按现在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55%,以及本次拟使用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的额度上限人民币 31,500 万元计算,预计一年可节约财务费用约 1,118 万
元。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若募集资金项目因发展需要,实际实施
进度超出预期,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及时归还,以确保项目进度。公司本次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二)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84,320.91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余额为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
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
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使用 6,825.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 22,750.41 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金
额为 6,825.00 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9995%。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
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00%,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
规定。
(1)公司承诺每 12 个月内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累计不超过超募
资金总额的 30.00%;
(2)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公司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年修订)》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1,500 万元
(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核,全体监事认为:在
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的前提下,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闲置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和项目进度,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
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的
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司经营效益,降低公司运营
成本。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1,500 万元(含
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审批程序及意见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前提下,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6,825.00 万元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6,825.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
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
公司流动性需求,不会与募投项目的实施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关于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修订)》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二)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尚需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涛 李宛真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