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三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对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五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
三分之一;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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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五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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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出具承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
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外,根据
公司《章程》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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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
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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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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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该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