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5 证券简称:先惠技术 公告编号:2023-067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43,420,436 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占公司总
股本的 56.63%。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11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 年 7 月 6 日出
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363 号),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先惠技术”)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910,000 股,发行价格为
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75,630,036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8,430,597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77.26%,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17,199,4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限售股,涉及股东
数量 7 名(详见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限售股数量为 43,420,436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56.63%,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议案》
《关于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2021 年 11 月
完成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
记证明》,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归属前的 75,630,036 股变更
为归属后的 75,988,036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公告
编号:2021-057)。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 340,100 股完成登记手续,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由归
属前的 75,988,036 股变更为归属后的 76,328,136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的
券变更登记证明》
,公司总股本由归属前的 76,328,136 股变更为归属后的 76,676,136
股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限售股,自本次
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除上述情形之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因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相关股东对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做出的相关
承诺如下: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在
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收盘价、发行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
素作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
持公司的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
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
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
所得收益缴纳至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至公司
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公司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
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
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在
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收盘价、发行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
素作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
持公司的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
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
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公
司原因而放弃履行。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
所得收益缴纳至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至公司
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公司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
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
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若本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存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在该等自然人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企业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企业所得收益。本企业并将遵
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
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收益缴纳至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
至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公司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
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 60.7714 万股股份,自获得公司股份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
之日(即 2019 年 6 月 20 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本企业持有的公司 61.6651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
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
行。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
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 20.2572 万股股份,自获得公司股份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
之日(即 2019 年 6 月 20 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本企业持有的公司 20.5551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
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
行。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
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
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
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
持。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明确
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
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
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②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
③减持方式: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信息披露: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
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
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⑤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
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
持。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明确
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
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
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②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
③减持方式: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信息披露: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
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
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⑤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
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
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
持。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明确
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
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
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②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
③减持方式: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信息披露: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
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
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⑤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
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锁定期
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
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②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③减持方式: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信息披露: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
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
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⑤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所涉及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
项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
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先惠技术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
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43,420,436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11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
号 数量(股) 公司总股本比 通数量(股) 售股数
例 量(股)
上海晶流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上海晶徽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长沙昆仲元熠投资
伙)
合计 43,420,436 56.63% 43,420,436 0
注: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 43,420,436 -
七、上网公告文件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