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 复星医药2022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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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6       证券简称:复星医药        公告编号:临 2023-095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 复药 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2 元(税前)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8     -       2023/8/9    2023/8/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即 2023 年 8 月 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H 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落款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的相关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的本公司总股本 2,672,156,611 股为基数,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2 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122,305,776.62
元(税前);其中 A 股股本为 2,120,216,111 股,共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8     -        2023/8/9    2023/8/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
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
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持 A 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
放。
   (2)根据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2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A 股股票激励计划》,于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 A 股而取得
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该
计划不能解除限售的,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 A 股所对应的现金股利由本
公司收回。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执行。即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
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含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投资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
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183 号)等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7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
人),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
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申报,
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78 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中属于
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
以退税。
   (4)对于前述以外的投资者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所得税应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2 元。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3987870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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