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安达
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事项,并提交公司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通过增资实施股权激励及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
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公司的发展战略,
建立健全公司全资子公司信息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实现
价值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员工及信息公司共同成长与发展,关联交易具有合理
性和必要性;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
次关联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通过增资实施股权激励及公司放弃优先
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周 宁 徐阳光 郭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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