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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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内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
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公司的薪酬体系,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岗位
薪酬结构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研究和审
查薪酬计划或方案;
(三)审查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
行绩效考核;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
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
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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