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金凯生科 股票代码:301509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伊吗图镇氟化工园区安仁路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生科”、“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
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
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
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准确、完整,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二、 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
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在核准制下,
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603.3335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
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差异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金凯生科所属行业为
“C 制造业”,具体属于“C 制造业”中的“C27 医药制造业”。截至 2023 年 7 月 18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医药制造业(C27)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截至 2023 年 7 月 18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市
T-4 日股 2022 年扣 2022 年扣
市盈率-扣非 市盈率-扣非 盈率(倍)-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票收盘价 非前EPS 非后EPS
前(2022 后(2022 扣非前后孰低
(元/股) (元/股) (元/股)
年) 年) (2022 年)
平均值 21.51 25.77 25.98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 2023 年 7 月 18 日(T-4 日)
。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2 年扣非前/后EPS=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56.56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 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1.73 倍,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25.98 倍,超出幅度约为 22.12%;
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23.89 倍,超出幅度约
为 32.83%,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
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
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
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
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
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
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
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
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
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 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示投资者
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收入增长持续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增长态势良好,报告期内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主要原因
包括医药企业研发投入持续增加,公司产品质量稳定并与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报告期内年订单金额持续增长,发行人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发行人收入受宏观经济环
境、安全环保政策、客户需求等多因素综合影响,发行人存在收入增长可持续的风险。
(二)主要客户销售收入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单一客户的销售收入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主要是由于公司销售
的中间体产品会受终端药企用户的具体需求、产品生产周期及其每年采购计划和药品
研发上市进展等因素的影响。虽然公司不存在对于单个客户销售依赖的情况,但仍存
在可能因个别客户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对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风
险。
(三)医药领域细分产品收入波动性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医药领域销售收入分别为 20,978.39 万元、28,280.61 万元及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点影响,公司医药领域细分产品品类较多。受客户采购节奏、客户临床试验进展情
况等因素影响,公司医药领域主要细分产品年度收入间存在波动性。若未来公司未能
有效保持医药领域主要细分产品的销售持续性,或无法有效通过细分品类多元化降低
细分产品收入波动性对整体医药领域收入的影响,则公司医药领域收入存在出现波动
乃至下降的风险。
(四)安全环保投入持续增加的风险
随着国家环境保护力度日益增强,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等越来越
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企业执行的环保标准也将更严格,这将增加公司在
环保设施、三废治理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如公司因管理不当、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可能因此遭受监管部门处罚
或赔偿其他方损失,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环保和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如果处理方式不
当,可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部分原材料、化学试剂和溶剂是易燃、易爆、
腐蚀性或有毒物质,对生产操作的要求较高,如果在装卸、搬运、贮存及使用过程中
操作不当或维护措施不到位,可能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逐步扩大,环保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压力也在增大,存在因设
备故障、人为操作不当、安全管理措施执行不到位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安
全环保方面事故的风险。一旦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不仅客户可能会中止与公司的合作,
且公司将面临着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责令整改或停产的可能;或者由于发行人
所在园区内其他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整个园区内的企业将面临在较长时间内被统一
停产整顿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全球经济周期性波动和贸易政策风险
面复苏趋势,依然面临下滑的可能,全球经济放缓将对医药研发投入带来一定不利影
响,进而影响公司业绩。此外,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不断,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部分出口的产品被美国政府列入了加征关税清单,使得出口的成本有所上升。在
当前日趋复杂的国际政治形势下,若未来公司出口的相关国家贸易政策变动,可能会
对公司产品销售产生一定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司未来经营业绩。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
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注册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1115 号《关于同意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方案实施。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685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金凯生科”,证券代码为“301509”。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20,398,655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3 年 8 月 3 日起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8 月 3 日
(三)股票简称:金凯生科
(四)股票代码:30150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6,033,335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1,508,335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398,655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5,634,680 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
的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采用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
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
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109,68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股)
(发行后) (非交易日顺延)
金凯中国 41,863,773 48.66% 2026年8月3日
启鹭投资 7,500,000 8.72% 2024年8月3日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青松投资 4,000,000 4.65% 2024年8月3日
蓝区基金 3,933,911 4.57% 2024年8月3日
凯润同创 3,640,328 4.23% 2026年8月3日
首次公开 央企基金 1,500,000 1.74% 2024年8月3日
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 中地信 1,125,000 1.31% 2024年8月3日
莱芜中泰 561,988 0.65% 2024年8月3日
立诺投资 400,000 0.46% 2024年8月3日
小计 64,525,000 75.00% -
网下发行部分-无限售部分 9,967,155 11.59% 2023年8月3日
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部分-限售部分 1,109,680 1.29% 2024年2月3日
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部分 10,431,500 12.12% 2023年8月3日
股份
小计 21,508,335 25.00% -
合计 86,033,335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
人”)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2.1.2 条,公司选
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公司归属于
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667.08 万元、7,525.44 万元、15,334.66 万元,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Kingchem (Liaoning) Life Science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6,452.5000 万元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 8,603.3335 万元
法定代表人 Fumin Wang(王富民)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9 年 6 月 8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0 年 11 月 28 日
公司住所 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伊吗图镇氟化工园区安仁路 6 号
邮政编码 123000
联系电话 0418-6327768
联系传真 0418-6327768
互联网网址 www.kingchemchina.com
电子信箱 bod.office@kingchemchina.com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开发、
生产、销售高端医药中间体、医药原料、制剂、农业化学品、电子化学
经营范围 品、特殊化学品、系列氟化学产品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经营本
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
表、零备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面向全球生命科技领域客户的小分子 CDMO 服务商,为全球原研药厂的
主营业务 新药研发项目提供小分子药物中间体以及少量原料药的定制研发生产服
务
所属行业 C27 医药制造业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董事会办公室
系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 王琦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联系电话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金凯中国直接持有发行人 4,186.3773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64.88%,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金凯中国为依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已取得有效的公司注册成立文件《成立证明》。金凯中国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金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Kingchem(China)Holding LLC
公司注册号 5778518
注册地 美国特拉华州
主要生产经营地 其经营活动仅限于控股,无实地营业活动
负责人 Fumin Wang(王富民)
注册资本 -
实收资本 -
成立日期 2015 年 7 月 2 日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
持有发行人股份,无实际经营活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主营业务的关系
注:特拉华州公司法并不要求公司持有一定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金凯中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0
Fumin Wang(王富民)及 Lianping Wu(吴连萍)系夫妻关系,分别直接持有发行
人控股股东金凯中国 70%和 30%的股份,并通过金凯中国间接持有发行人 64.88%的股
份;Fumin Wang(王富民)作为发行人股东凯润同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凯润同
创间接控制发行人 364.0328 万股股份,控制股份的比例为 5.64%。因此,Fumin Wang
(王富民)及 Lianping Wu(吴连萍)夫妇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的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为
为发行人的副董事长、首席运营官(主管销售工作副总裁),Fumin Wang(王富民)和
Lianping Wu(吴连萍)夫妇构成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Fumin Wang(王富民)先生,1963 年出生,美国国籍,大学学历,学士学位。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年 2 月担任大连医药保健品公司业务部经理,1989 年 2 月至 1991 年 1 月担任 CASCO
Dalian(HK)Ltd 总经理,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 月在 CPB International Inc 担任副总
裁,1994 年 2 月开始创业,先后担任金凯美国有限总裁、金凯(阜新)化工有限公司
董事长、金凯有限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裁。
Lianping Wu(吴连萍)女士,1963 年出生,美国国籍,大学学历,学士学位。
月担任大连凯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1991 年 6 月至 1994 年 1 月担任 CPB
International Inc 业务经理。1994 年 2 月开始创业,先后担任金凯美国有限首席运营官、
金凯(阜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金凯有限董事,现任发行人副董事长、首席运营官
(主管销售工作副总裁)。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
下:
Fumin Wang Lianping Wu
(王富民) (吴连萍)
金凯美国管理
P,5.05%
( )
金凯中国 凯润同创
金凯生科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Fumin Wang(王富民)及 Lianping Wu(吴连萍)夫妇间接
持有及间接控制的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为 52.89%,仍能够实际控制公司。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
情况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单位:万股
序 发行前直接 发行前间接 发行前间接 发行前合计持 占发行前总股本 持有债券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
号 持股数量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 股数量 持股比例 情况
通过金凯中国间
Fumin Wang
(王富民)
年 11 月 间接持有 25.6714
万股
通过金凯中国间
副董事长、首席 2020 年 11 接持有 1,255.9132
Lianping Wu
(吴连萍)
售工作副总裁) 年 11 月 间 接 持 有 4.8563
万股
年 11 月 股
年 11 月 股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发行前直接 发行前间接 发行前间接 发行前合计持 占发行前总股本 持有债券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
号 持股数量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 股数量 持股比例 情况
工艺开发总监、
职工代表监事
年 11 月 股
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年 11 月 股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留住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及经营层与股东协商后决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设立员工
持股平台凯润同创,由 Fumin Wang(王富民)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一)第一次股权激励方案
资 9,704,338.00 元设立凯润同创。2015 年 12 月 21 日,金凯有限股东出具《股东决定》,
决 定 : 同 意 凯 润 同 创 以 人 民 币 现 金 形 式 向 金 凯 有 限 增 资 9,704,338.00 元 , 其 中
根据上述增资事宜修改《公司章程》。
截至 2021 年 8 月 26 日,第二批股权激励实施前,凯润同创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资额占凯润同 对应金凯生科股
序号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创比例 份比例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额占凯润同 对应金凯生科股
序号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创比例 份比例
合计 970.43 100.00% 5.64%
(二)第二次股权激励方案
(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约定 Fumin Wang(王富
民)将其持有的凯润同创 454.2670 万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 28 名境内激励对象及美国员
工持股平台公司金凯美国管理。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第二批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凯润同创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资额占凯润 对应金凯生科
序号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同创比例 股份比例
Fumin Wang(王富
民)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额占凯润 对应金凯生科
序号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同创比例 股份比例
合计 - 970.43 100.00% 5.64%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金凯美国管理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额(美元) 出资比例
合计 245,000.00 100.00%
上述人员在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时均在金凯生科任职,不存在发行人客户、供
应商等非公司员工的情形。激励对象均以自筹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股权激励相关
款项。
(三)离职后股份处理和锁定期安排
议》,约定标的公司上市前,非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不应减少认缴出
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按照公允价格对外转让,但受让方仅限于标
的公司在职员工,且不会对标的公司上市构成不利影响或障碍,且普通合伙人及其指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定主体享有对上述合伙权益的优先受让权;标的公司上市后,于上市届满 36 个月后可
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创的持股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限不少于 5 年,如未满约定的服务期,因下述原因导致公
司与持股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则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如凯润同创尚持有公司的股
票,则凯润同创普通合伙人有权以持股员工取得激励(份额)股份的原始价格加上按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持股员工持有的全部激励(份额)股份,持股员工
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等回购。
发行人股东凯润同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对以上锁
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企业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本企业所
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
至本企业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
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2)在本承诺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承诺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3)如本承诺人为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4)若在本承诺人减
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5)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
份,本承诺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452.5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2,150.8335
万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后总股本为 8,603.3335 万股。本次发行股
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备注
(万股) (%) (万股) (%)
一、限售流通股
金凯中国 4,186.3773 64.88% 4,186.3773 48.6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
启鹭投资 750.0000 11.62% 750.0000 8.7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青松投资 400.0000 6.20% 400.0000 4.6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蓝区基金 393.3911 6.10% 393.3911 4.5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凯润同创 364.0328 5.64% 364.0328 4.2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
央企基金 150.0000 2.33% 150.0000 1.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中地信 112.5000 1.74% 112.5000 1.3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莱芜中泰 56.1988 0.87% 56.1988 0.6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立诺投资 40.0000 0.62% 40.0000 0.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0.00% 110.9680 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
小计 6,452.5000 100.00% 6,563.4680 76.29%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996.7155 11.59% 无限售期限 -
网上发行流通股 - - 1,043.1500 12.12% 无限售期限 -
小计 - - 2,039.8655 23.71% - -
合计 6,452.5000 100.00% 8,603.3335 1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6,016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合计 64,805,763 75.32% \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
资者的战略配售。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150.8335 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25.0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56.56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23.8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6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1.7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0.1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45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
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537.8835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12.9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根据《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770.67518倍,高于100倍,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
(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430.2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
发 行 数 量 为 1,107.6835 万 股 , 占 本 次 发 行 数 量 的 51.50% ; 网 上 最 终 发 行 数 量 为
根据《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150,737股,认购金额574,125,684.72元,
网 上 投 资 者 放 弃 认 购数 量 为 280,763 股 。 网下 向 投 资 者 询 价 配 售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为
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
量为280,763股,包销金额为15,879,955.28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
发行数量的比例为1.3054%。
七、募资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21,651.1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
为 111,074.43 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
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
(2023)验字第 61232239_A01 号)
。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
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10,576.71 万元,发行费用
包括: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8,654.56
审计及验资费用 934.77
律师费用 540.00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项目 金额(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5.09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2.28
合计 10,576.71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
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4.92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
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11,074.43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3.13 元/股(按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88 元/股(按 2022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
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 61232239_A01 号),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
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
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
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3 月的合
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
了“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 61232239_A06 号”审阅报告。
公司 2023 年 1-3 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 2023 年 1-6 月的业绩预计等相
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审计基准
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之间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及“第二节概览”之“七、发行人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盈利预测信息”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
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和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
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
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23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修订公司章
程(草案)、部分管理制度及新增子公司管理制度等事项;2023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
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部分管理制度。除
此之外,公司未召开其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运作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010-65608236
传真:010-85130300
保荐代表人:逯金才、张林
项目协办人:曹东明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梦莹、闫文斌、闫思宇、赵凤滨、侯顺、李笑彦、陈峥、刘
铭哲
联系人:逯金才、张林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人
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
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金凯生科本次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
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逯金才、张林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
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逯金才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
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沃尔德 IPO、长城证券 IPO、辰安科技 IPO、
长城证券非公开、北方华创非公开、中国核建可转债、顾家家居可转债、东方网力非
公开、置信电气重大资产重组、诚志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东方网力重大资产重组等项
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张林先生:保荐代表人,博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
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燕东微 IPO、筑博设计 IPO、七星电子 IPO、中
国核电 IPO、复旦微电 IPO、科蓝软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北方华创非公开、七
星电子非公开、紫光股份非公开、泛海控股非公开、东方精工非公开、中航动力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民生控股重大资产出售、七星电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泛海控股公司债、华美地产公司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
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份锁定以及主要股东
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 Fumin Wang(王富民)、Lianping Wu(吴连萍)(间接持有及间接
控制发行人 70.52%股权)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通过 Kingchem (China) Holding LLC、阜新凯润同创资产管理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合称“持股主体”)在发行人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如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 年 2 月 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本人通过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
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持股主体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
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通过持股主体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金凯中国(持有本公司 64.88%股权)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 年 2 月 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
个月。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
格将相应调整。
(4)本公司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
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
持另有要求的,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6)本公司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资
发行人股东立诺投资、启鹭投资、央企基金、中地信、青松投资承诺: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
股东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公司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公司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
要求执行。
(3)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内的新增股东,本企业承诺自取得发
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最终锁定期限以第 1 项或第 3 项孰晚者作为本企业
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最终锁定期限要求。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发行人股东凯润同创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
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
股东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发行人股东蓝区基金、莱芜中泰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
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
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
股东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贾铁成、刘广生、王乃伟、王永灿、王琦承诺:
(1)自金凯生科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
持有的金凯生科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金凯生科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金凯生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金凯生科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金凯生科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金凯生科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金凯生科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2 月 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间接持有金凯生科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因金凯生科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金凯生科的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均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
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间接持有的金凯生科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
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8)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①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
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②本人如擅自减持金凯生科股份的,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金凯生科所有,如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金凯生科,则金凯生科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
交金凯生科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
减持所得的,金凯生科可以变卖本人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
亏损。
(9)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锁定期满
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公司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所持发行人的股
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
本公司以现金方式或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发行人;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公司及本公司之一致
行动人(如有)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采取协议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
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如本公司通过协议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公司不
再具有发行人 5%以上股东身份的,本公司在减持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本项关于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相关规定;
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
议转让方式等;
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减持股份的数量、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
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以竞价交易以外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上述减持计划应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减持期限
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
行。
四、若本公司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减持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
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五、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前景,愿意通过 Kingchem (China) Holding LLC、
阜新凯润同创资产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称“持股主体”)长期持有发行人
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通过持股主体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人自金凯生科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
接持有的金凯生科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金凯生科回购该部分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份。
三、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具体
安排如下: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本人可以通过持股主体减持发行人股份;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所持发行人的
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
由本人以现金方式或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发行人;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人及本人
之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采取协议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
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如持股主体通过协议方式减持股份并导
致持股主体不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东身份的,持股主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
守本项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相关规定;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
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以竞价交易以外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上述减持计划应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减持期限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届满后,若本人通过持股主体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
关程序;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五、若持股主体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减持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
资者带来的损失。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企业/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锁定
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企业/公司自锁定期满之日起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本企业/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企业/公司及本
企业/公司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采取协议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
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如本企业/公司通过协议方式减持股份并
导致本企业/公司不再具有发行人 5%以上股东身份的,本企业/公司在减持后六个月内
将继续遵守本项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相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以竞价交易以外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上述减持计划应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减持
期限届满后,若本企业/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
关程序;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企业/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公司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公司承诺将按照最新
规定或要求执行。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如果本企业/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企业/公司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
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五、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制订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的收盘价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
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
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实施或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以下
任意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执行:
①在上述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
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②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实施后,公司未来三个月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
宜。自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在满足“前
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实施超过三个月”的情况下,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两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将按如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履行稳定
股价义务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
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
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
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两次触发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预案履行相关义务。
①公司回购股票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
的批准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控股股东、董事承诺就该等
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C、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的价
格应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D、公司董事会以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作
为股份回购金额的参考依据,并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
资金总额的上限。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E、公司回购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不参与公司分红,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
②控股股东增持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A、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
不得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B、公司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
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5%,且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
红总额的 50%;自公司上市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
C、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
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B、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
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1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公
司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
C、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D、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需履行上述义
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预案相关的承诺函。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的 5 个交易日内召集召开董事会,审议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
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如
有投票权)。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股份回购事宜的实
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④公司回购的股份将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于回购期届满或者
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或依据规定进行转让,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①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并通过公司
进行公告。
②控股股东应在增持计划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计划
并通过公司进行公告。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4)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按本预案履行相关义务,将启动如下约束措施: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停止在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同时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并授权公司办理锁定手续,且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按本预案内容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
同时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授权公司办理锁定手续,直至其按本预
案内容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
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将按照诚信
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
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履行完毕相关审批手
续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
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公众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
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控股股东金凯中国承诺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将按照
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购回已转让的
原限售股份(如适用),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
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同时,本公司将督促金凯生科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
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公众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
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
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实际控制人 Fumin Wang(王富民)、Lianping Wu(吴连萍)承诺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按照诚
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金凯生科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
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购回已转让的
原限售股份(如适用),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
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同时,本人将督促金凯生科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
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公众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
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按照诚
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金凯生科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金凯生科依法回购
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公众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众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
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5)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公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
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
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包括投资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
公司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过错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
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如因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
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
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
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
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承诺,因本所为金凯
(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出具的以下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所被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能勤勉尽责
的,本所将依法对投资者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①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3)
审字第 61232239_A01 号)。
②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3)专
字第 61232239_A03 号)。
③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
(2023)专字第 61232239_A04 号)。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承诺,因本所为金凯
(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出具的以下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所被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能勤勉尽责
的,本所将依法对投资者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①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
②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
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申请文
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②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30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为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购回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控股股东金凯中国承诺
的情形。
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
份购回程序,购回金凯生科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为本次股票发行价格。
如金凯生科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
购回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实际控制人 Fumin Wang(王富民)、Lianping Wu(吴连萍)承诺
形。
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
程序,购回金凯生科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为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金
凯生科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购回
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
息调整。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
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
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
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有
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
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
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
市场容量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技术研发、市场
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
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
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
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控股股东金凯中国承诺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保证金凯生科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特承诺如下: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如若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
前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实际控制人 Fumin Wang(王富民)、Lianping Wu(吴连萍)承诺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保证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特承诺如下:
公司利益;
挂钩;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特
承诺如下:
公司利益;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钩;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及
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
股东利益,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责任。
(2)控股股东金凯中国承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金凯(辽宁)
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已经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赞成《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回报规划》中有关
利润分配的内容。
案)》《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全体股东道歉,并将在违反承诺发生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实际控制人 Fumin Wang(王富民)、Lianping Wu(吴连萍)承诺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金凯(辽宁)
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已经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赞成《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回报规划》中有关利
润分配的内容。
案)》《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通过本人实际控制的股东表示同
意并投赞成票。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全体股东道歉,并将在违反承诺发生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通过本人实际控制的股东从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
人实际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
实施完毕为止。
(4)发行人股东启鹭投资、青松投资、蓝区基金、凯润同创、央企基金、中地
信、莱芜中泰、立诺投资承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金凯(辽宁)
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已经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企业赞成《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回报规划》中
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
程(草案)》《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依法审慎行使表决权。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除发
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下同)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均未生产、开发任
何与发行人(含其下属子公司,下同)生产、开发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
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
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拓
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
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发行人经营、将相竞争
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合法方式避免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本人将对发行人、其他
股东或相关利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5)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
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本人被认定为不得从事与发行人相同
或相似业务的关联人期间内持续有效。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就有关事宜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
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
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
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
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③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不批准未履行承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
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②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金凯中国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
措施实施完毕:
①通过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
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
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④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
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②向金凯生科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实际控制人 Fumin Wang(王富民)、Lianping Wu(吴连萍)关于未能
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有公开承诺事项。
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
①通过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
实际控制的金凯生科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
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④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
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有公开承诺事项。
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
①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立即停发本
人应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如当年度现金分红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同时,
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适
用);
③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④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⑤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
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九、关于公司股东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现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
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追溯至最终持有人),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追溯至最终持有人)均不属于离开证监会
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
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
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 12 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
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
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七)本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追溯至最终持有人),均不存在以下不当入股的
情况:(1)利用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2)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3)在入股
禁止期内入股;(4)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5)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八)若
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公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
际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
等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过错
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得到保护。
发行人会计师及验资机构承诺:因本所为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且本所被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能勤勉尽责的,本所将依法对投资者因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制作、
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所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
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
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
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
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上
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 _________
逯金才 张 林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