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声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人或本保荐人)及其保荐
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
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使用的词语简称含义与《长华化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七、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以及选择的具体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吴证券接受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发行人或公
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
荐其股票在贵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 20 号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26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7 年 6 月 8 日
办公地址: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 20 号
邮政编码:215632
联系电话:0512-35003559
传真:0512-35003522
网址:www.chchem.com.cn
电子信箱:ir.db@chchem.com.cn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要从事聚醚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GB/T4754-2017)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
修订)》的标准,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门类 C 制造业——大类 26 化学原料和化
学制品制造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
定》列载的负面清单行业。
(三)发行人核心技术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包括产品配方技术以及在日常生产过程中积累的生产工
艺技术和环保节能技术;发行人的产品配方技术、生产工艺技术和环保节能技术
主要用于制备具有稳定性高、气味低、VOC 低、固含量高、粘度低、单体残留
量低特点的 POP 产品、制备具有低气味、低 VOC 等特点的软泡用 PPG 以及制
备可满足客户特殊应用需求的特种聚醚。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情况如下:
序 应用产品
技术名称 技术简介 所处阶段 对应专利
号 或领域
采用连续法聚合物多元醇
生产方法,将 DMC 连续法
生产基础聚醚与 KOH 间歇
制备高稳定性 法生产聚醚按照一定比例
大批量生产
阶段
的连续方法 聚合物多元醇应用于聚氨
酯泡沫,具有承载力高、拉
伸强度高、发泡宽容度高等
特点。
通过大分子稳定剂结构的
设计以及控制其制备预聚
体的转化率,来制备高性能
大分子稳定剂
的聚合物多元醇;其制备一
预聚体制备及
般活性 POP 具有粘度低、固 大批量生产 ZL201810316918.5
含量高(≥50%)、与水搅拌 阶段 ZL201810316916.6
能聚合物多元
流动性好、不凝胶等特点;
醇
制备高活性 POP 具有粘度
低、固含量高(44~47%)、
气味低、稳定性好等特点。
采用有机醇盐与碱金属复
低醛、低气味
合催化剂以及特殊中和精
聚醚多元醇及 软泡用 大批量生产
其制备方法和 PPG 阶段
备一种低醛、低气味聚醚多
应用
元醇。
该催化剂可以弥补 KOH 和
DMC 各自的缺点,既可以
制备高分子量聚醚,又可以
有机醇盐及其 软泡用 大批量生产
制备方法 PPG 阶段
元醇,制备得到软泡用 PPG
具有低不饱和度,分子量分
布窄等特点。
采用连续四级闪蒸脱除工
高固含量聚合
艺以及再脱除系统,将聚合
物多元醇低残 大批量生产 ZL202022277986.0
留单体的连续 阶段 ZL202011094511.6
降低聚合物多元醇的气味
提纯工艺技术
及 VOC
低不饱和度、 采用有机醇盐催化剂制备 软泡用 大批量生产
高分子量、高 的聚醚多元醇,具有分子量 PPG 阶段
序 应用产品
技术名称 技术简介 所处阶段 对应专利
号 或领域
活性聚醚多元 高(单羟基摩尔当量
醇制备方法 ≥2000)、活性高、副产物
少、不饱和度低等特点,可
广泛应用于高性能、特种聚
氨酯制品中。
不同于常规聚醚精制方法,
该类产品采用该新型提纯
工艺,制备的聚乙二醇系列
具有金属离子低、无磷残
PU 级聚乙二
留、低 CPR 值、反应活性稳 CASE 用 大批量生产
定的特点,在 TPU 双螺杆聚 聚醚 阶段
制备技术
合过程中反应速度快,能连
续快速造粒成型,在预聚体
和 UV 树脂合成中反应稳
定,产品色度低。
降低聚醚多元 采用特殊聚醚精制工艺,避
醇中 VOC 含 免酸中和精制工艺中气味 软泡用 大批量生产
量及气味的精 源物质的产生,降低聚醚多 PPG 阶段
制方法 元醇的 VOC 及气味
采用高活性无定型 DMC 催
化剂,以及双釜连续法聚醚
DMC 连续法 生产技术制备超高分子量
制备超高分子 聚醚多元醇(单羟基当量 CASE 用
量聚醚多元醇 3000~10000),该技术制备 聚醚
技术 超高分子量聚醚多元醇具
有粘度低、分子量分布窄、
质量稳定等特点。
在聚醚分子结构中嵌入酯
基结构,使得聚醚产品兼具
聚醚酯多元醇 柔顺性的醚键和高强度的 大批量生产
制备技术 酯基特性,可广泛应用于生 阶段
产拉力、撕裂强度高要求的
海绵制品中。
将 BOD/COD≤0.1、
COD≥2000 毫克/升的含聚
醚废水通过包括调节池、气
浮池、生化池、活性污泥池
和二沉池的处理后 95%至生
产装置回用,5%外排放,使 ZL201310165017.8
排放废水中 COD≤100 毫克/ ZL201310165044.5
聚醚废水的处 正式应用阶
理方法 段
/升,氨- 氮含量 NH3- N≤5 ZL201310165161.1
毫克/升,总磷 TP≤0.5 毫克/ ZL201310329560.7
升;其中,向调节池中加入
碱性化合物、磷源和碳源,
控制调节池中的 pH 值为
/升,可生化性 B/C≥0.3;所
序 应用产品
技术名称 技术简介 所处阶段 对应专利
号 或领域
述活性污泥池中,活性污泥
的浓度为 6000- 8000 毫克/
升,水中含氧量 DO=0.5- 3.0
毫克/升,生化曝气压力为
氧池出水中氯离子含量
Cl- 1≤30 毫克/升,出水温度
为 15- 45℃
采用低不饱和度、高活性、
高舒适度、低
高分子量聚醚 CHE-822P 为
滞后损失和低
主体聚醚制备高性能、高回
VOC 的高回 软泡用 大批量生产 ZL201910941917.4
弹聚氨酯泡沫 PPG 阶段 ZL201911205215.6
有压缩永久变形率低、拉伸
塑料及其制备
强度高、舒适因子高等特
方法和应用
点。
为改善行业内常规慢回弹
透气慢回弹聚 海绵制品闭孔率高、透气性
氨酯泡沫塑料 差等问题,通过分子结构设 软泡用 大批量生产
及其制备方法 计合成聚醚产品可制备具 PPG 阶段
和应用 有高透气性且保持慢回弹
效果的海绵。
使用高活性聚醚和高活性
耐老化高阻燃
聚合物多元醇,制备出具有
聚氨酯海绵制 POP、软泡 大批量生产
备方法及其用 用 PPG 阶段
结皮泡沫,可用于发动机罩
途
盖。
采用特殊催化剂,制备高不
烯丙基聚醚多 饱和度、窄分子量分布的烯
元醇制备、封 丙基聚醚多元醇,并对其封
端以及精制方 端工艺及精制方法进行系
法 统开发。在下游制备改性硅
油过程中反应稳定。
发行人通过人才积淀与经验总结,不断完善公司的技术体系,持续改进、优
化现有生产工艺,加强产品升级和性能优化。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全部来源于自主
研发。
对于尚未提起专利申请的核心技术,发行人通过严格控制技术内容知晓人员
的范围并与该等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等措施进行保护,避免公司核心技术的泄露。
(四)发行人研发水平
发行人是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环氧丙烷
聚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聚氨酯工业》期刊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2018
年,发行人被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定为“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生产的聚合物
多元醇产品获评“苏州市名牌产品”。
作为行业内的代表企业,公司参与制定了《聚合物多元醇》(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GB/T31062-2014)、《塑料-聚醚多元醇/聚合物多元醇-醛酮含量的
测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7196-2018)等国家标准。
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产品鉴定,认为 CHE-2801 产品系低醛、低 VOC 的环保
型聚醚;CHP-H45 具备低气味、低 VOC 等特点,CHE-822P 具备副产物少、不
饱和度低等特点。
含量聚合物多元醇低残留单体的连续提纯工艺技术”项目进行了科技成果鉴定,
鉴定委员会认为,高固含量聚合物多元醇低残留单体的连续提纯工艺技术处于国
内先进水平,一致同意通过鉴定。
公司在 2022 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评为“2023 年国家级专精特
“2022 年度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
新小巨人企业”、
荣获“行业典范成长企业”荣誉称号,公司聚醚车间获评为“省级示范智能车间”,
公司核心产品聚合物多元醇被苏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为“苏州名牌产
品”。
专利方面,截至本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已取得 28 项发明专利、22 项实
用新型专利和 1 项非专利技术。产品技术指标方面,发行人主要产品 POP 产品
具有稳定性高、固含量高、粘度低、单体残留量低等特点,广泛应用于汽车座椅
等对聚醚产品相关指标要求苛刻的领域。
(五)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立信会计师已对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2021 年度以及 2022 年度的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217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2021 年末/度 2020 年末/度
度
资产总额(万元) 69,850.55 78,511.59 73,273.8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50,396.16 41,316.10 32,464.0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8.28 47.50 56.03
营业收入(万元) 231,235.03 302,840.20 187,897.38
净利润(万元) 8,942.43 8,774.23 7,321.7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5 0.83 0.6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85 0.83 0.6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9.50 23.73 25.2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万元)
现金分红(万元) 2,000.00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3.34 3.04 3.26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①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
分。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和技术的不断更新,对于技术人才的竞争日趋激烈,
公司可能存在核心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②收入来源集中于部分地区情况下面临的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华东区域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51.86%、54.99%和 55.56%,占
比较高且比例保持稳定。
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导致华东地区下游客户需求减弱或未达到
预期,则可能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③客户流失风险
聚醚行业下游客户类型众多,既包括品质要求较高、品牌忠诚度较高的大型
客户,亦包括大量价格敏感型中小客户或者部分客户为降低供应商集中度而降低
原有供应商采购比例引入新供应商等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客户退出及
部分客户采购量减少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退出客户数量分别为 235 家、248 家及 326 家,其中以年销
售额 100 万以内的小型客户为主。公司未来存在少部分客户因销售价格因素、降
低采购集中度等原因而使得客户退出或对少部分客户销量减少从而导致客源流
失的风险。同时公司产能规模小于主要竞争对手,主要竞争对手积极推进扩产计
划,若未来公司产能增长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则存在因产能不足而导致客源流失
风险。如果公司未能持续进行市场开拓或市场开拓效果不佳,新增客户数量销量
贡献、收入贡献未能抵消退出客户不利影响,则公司存在因客户流失导致销量或
销售收入下滑的风险
④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日常生产中需要使用环氧丙烷、苯乙烯、丙烯腈、环氧乙烷等危险品作
为原材料,其中环氧丙烷、环氧乙烷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苯乙烯、丙烯腈易燃
且有毒性。公司存在因原材料运输、储存及操作不当、意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而
造成安全事故的风险。
①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以环氧丙烷、苯乙烯、丙烯腈、环氧乙烷为主要原材料,其价格受
宏观经济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对外采购上述四种主要原
材料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8.58%、88.09%和 82.97%,主要原材料采购
成本的变动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
原材料价格的频繁大幅波动将会提高公司对采购成本控制的难度,从而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稳定性。
基于公司参考原材料市场价格制定销售价格的定价原则,公司从销售、采购
两方面执行系列具体措施实现上游原材料价格至产品销售价格传导效应,应对原
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但若公司通过销售、采购、产销规模等方面应对原材料价格
大幅波动的具体措施执行效果不佳,则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
司经营业绩稳定性。
②毛利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剔除新收入准则影响后)分别为 10.05%、7.62%
和 8.27%,有一定波动。公司所处精细化工行业,毛利率变化受主要原材料环氧
丙烷、环氧乙烷、苯乙烯、丙烯腈的价格走势以及产品售价变化的共同影响。报
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原材料环氧丙烷、环氧乙烷、苯乙烯、丙烯腈的价格波动幅
度较大,若主要原材料价格在较短时间内大幅波动,而公司主要产品售价的调整
不及时或不充分,将导致公司毛利率产生波动的风险。
③偿债能力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处于业务扩张及项目扩建期,资金需求较大,较多运用了银
行借款进行融资,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截至 2022 年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母
公司)为 28.28%,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 2.41 和 1.72,较高的财务杠杆也
反映出公司短期偿债压力较大。如果下游客户回款情况、外部经营环境和化工行
业发展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受到负面影响。
④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16,400.46 万元、17,641.78 万
元和 12,195.93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73%、
如果下游行业和主要客户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应收账款不能
收回,将对公司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⑤固定资产减值风险
作为生产型化工企业,公司固定资产规模较大。受生产效率未达要求等因素
影响,公司少部分生产线处于闲置状态。公司已对上述生产线进行了减值测试,
并对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设备计提了减值准备。
未来,若其他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情况或产生的收益未达预期,存在对其计提
减值准备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利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⑥资产抵押风险
公司抵押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用于获取银行授信,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
屋建筑物系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资产。若公司在借款后不能及时、足额偿还相关
银行借款,将面临抵押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对资产进行限制或处置的风险,从而
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⑦税收优惠变化的风险
长华化学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
惠的期间内均可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未来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
政策发生变化,或者长华化学不能持续满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条件,可能
将无法继续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而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3,505.00 万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与当前
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募投项目。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得以增加,
但募集资金使用至相关募投项目产生经济效益尚需一定时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无法立即实现同步增长,公司在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存在下降的可能,即期回报存
在被摊薄的风险。
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实施周期,如
果相关政策、宏观经济环境或市场竞争等方面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未来出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不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进展等情况,
则募集资金将难以给公司带来预期的效益。
②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影响未来经营业绩的风险
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后,新增固定资产金额较大,公司每年将增加固定资产折
旧费用。如果募投项目不能如期顺利实施,或者实施后相关产品市场环境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公司可能面临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大幅增加而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
险。
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
果等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果在项目实施及后期运营过程中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及
时到位、实施方案调整、实施周期延长、人力资源成本变动等情况,可能会导致
项目实施无法如期完成,产生的收益无法覆盖项目实施新增的折旧和相关成本,
将对公司整体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顾仁发、张秀芬、顾倩、顾磊合计控制公司
控制权。实际控制人顾仁发、张秀芬、顾倩、顾磊存在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
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决策进行不当控制的
可能性,从而会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国聚醚行业集中度低,大部分企业的产品附加值较低,产品竞争仍以价格
竞争为主,导致国内聚醚行业中低端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如果公司在产品技术升
级、销售网络构造、销售策略选择等方面不能及时适应市场竞争的变化,随着行
业内部分竞争对手的不断扩张,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仍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构成不
利影响。
随着聚醚行业景气度不断提高,规模化聚醚厂商已出现产能不足情况,部分
规模化聚醚厂商实施扩产计划,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具体不利影响主要体
现为:
若未来国内行业需求增长未达预期,或扩产聚醚厂商国外市场开发受阻,存
在部分扩产厂商为消化产能而通过价格竞争等方式加剧国内聚醚市场竞争,可能
导致公司部分价格敏感型程度较高客户流失,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和下游客户对产品需求层次的提高,聚醚生产工艺及具体
产品更新速度也随之加快。若公司不能顺应未来市场变化,继续研发出技术含量
更高、品质更稳定的产品及提高生产效率,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今后的
市场竞争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国家对环保的
要求越来越高,公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如果公司的环
保设施运转发生故障,或者公司的后续环保费用投入不足,可能导致公司发生环
境污染的风险增加。
此外,如果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和规范,公司需要加大环
保投入,从而导致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21 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
表》,在能耗强度降低方面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方面,江苏省均为一级预警。公
司主要生产经营地位于江苏省,且电力为公司生产过程中主要消耗的能源。随着
能耗双控政策的落实,若公司被要求进行限电限产,公司将无法按照计划正常开
展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处于精细化工行业,行业发展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趋向一致,宏观经济
波动对行业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影响较大。公司主要产品的上下游行业与宏观经
济整体保持了高度的正相关性。公司的主要产品市场需求将随国际、国内经济状
况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呈现出一定波动性。
未来若宏观经济出现剧烈波动,可能会同时影响到公司上下游行业的景气度,
导致上游原料价格剧烈上升或下游行业需求的大幅萎缩,进而造成公司业绩面临
大幅下滑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3,505.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投资者认购公司股票主要
基于对公司当前市场价值、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判断,由于投资者投资偏好不
同、对行业以及公司业务的理解不同,如公司的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不能获得投
资者的认同,将可能出现本次发行认购不足的情形,导致本次发行失败。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10,512.8204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3,505.00 万股
A 股股票,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完成后总股本
情况如下:
(一)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三)发行数量:3,505.00 万股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发行对象:网下机构投资者和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且在深交所开户
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等投资者(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证监会及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为陈勇先生、尹鹏先生,其保荐业
务执业情况如下:
陈勇先生,男,东吴证券投资银行部北京总部高级业务副总裁。曾任职于东
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16 年 8 月至今,任职于本保荐人投资银
行总部。主要负责或参与的保荐业务项目包括: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IPO、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辅导、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
司 IPO 等项目。
尹鹏先生,男,东吴证券投资银行部北京总部执行总经理。曾任职于宏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10 年 6 月至今,任职于本保荐人投资银行总
部。主要负责或参与的保荐业务项目包括: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IPO、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IPO、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吴晓航先生,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吴晓航先生,男,现任东吴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14 年 11 月至今,
任职于本保荐人投资银行总部。主要负责或参与的保荐业务项目包括:中衡设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再融资项目、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等项目。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李智键先生、李海宁先生、赵旭先生、林中平先生,
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李智键先生,男,现任东吴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16 年 6 月至今,
任职于本保荐人投资银行总部。曾主持或参与的保荐业务项目包括:福建睿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等项目。
李海宁先生,男,东吴证券投资银行部北京总部高级业务副总裁。2015 年 5
月至今,任职于本保荐人投资银行总部。主要负责或参与的保荐业务项目包括: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再融资、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IPO、
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辅导、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IPO 等项
目。
赵旭先生,男,现任东吴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19 年 6 月至今,任
职于本保荐人投资银行总部。主要负责或参与的保荐业务项目包括:江苏伟康洁
婧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IPO、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在精
选层挂牌等项目。
林中平先生,男,现任东吴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2022 年 8 月至今,
任职于本保荐人投资银行总部。
四、保荐人对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自查,本保荐人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本次发行战略配售除外);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 7%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
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2 号——上市保荐
书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本保荐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贵所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贵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自愿接受贵所的自律监管。
六、发行人针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已经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已取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关
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其他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已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审议的相关议案。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
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七、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以及选
择的具体上市标准的说明
(一)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本保荐人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了逐
项核查,现说明如下:
(1)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情况
《“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
展的指导意见》等产业政策,经核查,发行人所属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第五条规定的原则
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或禁止类行业,公司不依赖于国家限制
产业开展业务。
保荐人复核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发行人收入真实性、研发投入归集
准确性等事项,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金额等
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第三条之第(二)项标准,即“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
额达到 3 亿元的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的规定,公司符合成长型创
新创业企业相关指标要求。
保荐人查阅发行人所属行业产业链相关研究报告,查阅发行人取得的发明专
利、行业协会技术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认定情况等资料,经核查,
发行人核心技术具备较强的创新性,能够支撑发行人不断成长。报告期内,发行
人营业收入、销量、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等指标变动情况,符合成长性特征。发
行人核心产品下游市场发展空间广阔,为发行人持续成长提供良好基础。
综上,发行人符合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创业板定位要求。
(2)发行人具备本次证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查阅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最初成立时的营业执照、相关审计报告、评估
报告、三会会议资料、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资料,发行人系自有限责任
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规定;发行人前身成立于 2010 年 10 月,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发行人设
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
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立信会计师已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情况出
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4)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
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之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之规定。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之规定。
(5)发行人生产经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合规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法违规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的情况,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门类 C 制造业——大类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
制品制造业,该行业不属于国家限制、淘汰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最近三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
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
三条之规定。
经查阅发行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10,512.8204 万元,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 3,505.00 万股新股,每股面额 1.00 元,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后,
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4,017.8204 万元,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10,512.8204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3,505.00 万股
A 股股票,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项之
规定。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参见本节“(二)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二)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经查阅发行人营业执照、章程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为境内
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行人最近两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8,552.40 万元和 8,115.76 万元,合计为 16,668.17 万
元,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
准。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发行人选择
的具体上市标准符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八、保荐人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
(一)持续督导事项
计年度对发行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
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重大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度;
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度
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性的制度;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交易情况,本保荐人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表意见;
项目进展情况;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目的披露信息进行对照,如发生差异,将敦促发行人及
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导发行人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相应审批程序情况,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规范对外
事项 安排
担保的相关制度;
本保荐人将根据情况发表意见。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2、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立即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书面通知本保荐人,并将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及报
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文件送本保荐人审
阅。
料;
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关事宜提出意见;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 当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义务的履行情况等进行质疑,并向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发表声明并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提出意见;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保荐人享有履行持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续督导职责相关的充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其他中介机
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构也将对其出具的与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保荐协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
议约定的其他工作,保荐人将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
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作。
九、保荐人和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保荐代表人:陈勇、尹鹏
项目协办人:吴晓航
项目组成员:李智键、李海宁、赵旭、林中平
联系电话:(0512)6293 8558
传真:(0512)6293 8500
十、保荐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东吴证券认为,长华化学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长华化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具备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同意推荐长华化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
吴晓航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陈勇 尹鹏
内核负责人:_____________
杨淮
保荐业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
杨伟
总裁(总经理):_____________
薛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_____________
范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