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仔细审阅了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 32 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授权,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调整方法恰当,调
整结果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的议案。
二、关于向 2022 年第二期股权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
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规定的股权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同意以 34.7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6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30 万股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贾倞、龚辉、梁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