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独立审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审议了会议材料后,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中的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沈汉标先生、沈竣
宇先生、郭黎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充分了解上述候
选人的个人履历和工作业绩情况,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
象。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
关规定,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
意提名沈汉标先生、沈竣宇先生、郭黎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前,原非独立董事仍应依
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非独立董事职务。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李胜兰女士、袁英
红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充分了解上述候选人的的职业、
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没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
立性等要求规定,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
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李胜兰女士、袁英红女士已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
关规定,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
提名李胜兰女士、袁英红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前,原独立董事仍应依照有
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李胜兰、袁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