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8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董事李中、监事卢国华、高级管理人员雷德友、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董剑刚及其一致行动人绍兴上虞威龙科技有限公司、厉彩霞保证
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 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各持有本公司股份 1,141,25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5729%)的董事李
中、监事会主席卢国华、副总经理雷德友计划在本公告披露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85,3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1432%);
持本公司股份 21,238,02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0.6622%)的董事长、
总经理、持股 5%以上股东董剑刚计划在本公告披露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即 2023 年 8 月 22 日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
份不超过 5,309,5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6655%);
持本公司股份 10,356,579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5.1994%)的持股 5%以
上股东绍兴上虞威龙科技有限公司计划在本公告披露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
内(即 2023 年 8 月 22 日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
股份不超过 10,356,579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5.1994%);
持本公司股份 3,972,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9941%)的股东厉彩霞
计划在本公告披露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即 2023 年 8 月 22 日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3,972,000 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比例 1.9941%)。
其中,董剑刚、绍兴上虞威龙科技有限公司、厉彩霞为一致行动人。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备注
李中 1,141,255 0.5729%
卢国华 1,141,255 0.5729%
雷德友 1,141,255 0.5729%
董剑刚 21,238,022 10.6622%
绍兴上虞威龙
科技有限公司
厉彩霞 3,972,000 1.994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拟减持 股份 占公司总股 减持方
股东名称 拟减持数量 减持期间 价格区间
原因 来源 本的比例 式
不超过
李中 公司首 0.1432% 本公告披露起
次公开 15 个交易日后 根据减持
自身资 集中竞
发行前 不超过 的 6 个月内 时的市场
卢国华 金需求 0.1432% 价交易
股份及 285,300 股 (即 2023 年 8 价格确定。
其送转 月 22 日至
雷德友 不超过 0.1432%
股份 285,300 股 2024 年 2 月 21
日)
不超过
董剑刚 2.6655%
绍兴上虞威
不超过
龙科技有限 5.1994%
公司
不超过
厉彩霞 1.9941%
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若上述计划减持期间内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
则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以上减持计划的实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公司股东李中、卢国华、雷德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10 月 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承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的承诺中,关于股票上市 12 个月内的限售承
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的延长锁定承诺均已到期
履行完毕,其余承诺尚在正常履行中。
(二)公司股东董剑刚、绍兴上虞威龙科技有限公司、厉彩霞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剑刚还承诺:
(1)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
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剑刚公司上市后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锋龙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本人看好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
长期持有公司的股票,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锋龙股份的股份。在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将根据本人的资
金需求、资金安排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等各方面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减持锋龙股份部
分股份。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锋龙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本人不存在违反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数量
在满足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的
规定情形下,本人在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包括间接持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
(3)减持价格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本人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
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减持价格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方式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公告
在公司上市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
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锋龙股份所有。”
绍兴上虞威龙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自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公司不减持锋龙股份的股份;在本公司所持有的锋龙股份锁定期满后,本
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据资金需求和本公司股
东的意愿,审慎减持锋龙股份部分股份。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锋龙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
本公司不存在违反在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公开承诺的情
况;本公司减持锋龙股份不违反本公司股东在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
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数量
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锋龙股份总数的 25%;可供
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减持价格
减持价格不低于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本公司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
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减持价格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方式
本公司减持锋龙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公告
在锋龙股份上市后,本公司拟减持锋龙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
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公司持有锋龙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
外。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锋龙股份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锋龙股份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的承诺中,关于股票上市 12 个月内的限售承
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的延长锁定承诺、上市后
董剑刚先生及绍兴上虞威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均已到期履
行完毕,其余承诺尚在正常履行中。
(三)上述股东还承诺:将继续履行补充承诺出具之前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
定及减持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四)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李中先生、卢国华先生、雷德友先生、董剑刚先
生、绍兴上虞威龙科技有限公司、厉彩霞女士一直严格履行其所作承诺,未发生
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李中先生、卢国华先生、雷德友先
生、董剑刚先生、绍兴上虞威龙科技有限公司、厉彩霞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
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且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
的不确定性。
(二)董剑刚先生、绍兴上虞威龙科技有限公司、厉彩霞女士为公司控股股
东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61.1707%的公司股份,本次减持比例较低,预计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将在实施期间继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分别签署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