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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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2022)承义法字第00115-18号
致: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2 年 6 月 21 日,经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由“安徽安
孚科技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发行人”、“公司”、或“安孚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2022)
承义法字第 00115-1 号《法律意见书》、(2022)承义法字第 00115-2 号《律师
工作报告》、(2022)承义法字第 00115-3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2)
承义法字第 00115-4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承义法字第 00115-
见书(四)》、(2022)承义法字第 00115-7 号《法律意见书》、(2022)承义
法字第 00115-8 号《律师工作报告》、(2022)承义法字第 00115-11 号《补充法
律意见书(五)》、(2022)承义法字第 00115-14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2)承义法字第 00115-17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上市公司收到上交所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
[2023]503 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本律师就《意见落实函》所提
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
律意见书(七)》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为准。
除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已标注之解释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
简称与上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简称含义一致。本律师在《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安孚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
人发布本次再融资预案。请发行人结合收购进度及款项支付安排,在业务整合、
人员安排、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说明公司在披露本次再融资预案前是否
已有效控制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投向主业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一)查阅上市公司审议前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了解
上市公司收购亚锦科技 36%股权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查阅上市公司与各交易对方签署的《亚锦科技 36%股份之转让协议》
《资产出售协议》《15%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了解协议
的具体约定;
(三)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
记确认书》,了解亚锦科技 36%股权过户情况;
(四)查阅安德利工贸工商变更登记相关资料,了解安德利工贸 100%股权
过户情况;
(五)查阅上市公司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暨公司主
营业务发生变化的公告》,了解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六)查阅上市公司向宁波亚丰支付交易对价的银行转账凭证,查阅安孚能
源与相关各方签署的《三方债权债务抵消协议》,了解收购亚锦科技 36%股权相
关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七)访谈上市公司管理层人员,了解上市公司对亚锦科技和南孚电池的业
务整合、人员安排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整合计划及具体措施;
(八)查阅上市公司发送的《关于重大事项需及时向上市公司告知的函》,
了解上市公司对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财务管理实施的具体整合措施;
(九)查阅上市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行程信息,了解其前往亚锦科技和南孚
电池的相关情况;
(十)查阅亚锦科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资料,了解上市公司对亚锦科技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调整情况;
(十一)查阅南孚电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相关资料,了解上市公司对
南孚电池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调整情况。
二、核查过程
(一)收购亚锦科技 36%股权的收购进度及款项支付安排
宁波亚丰、JIAO SHUGE(焦树阁)、陈学高签订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公
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宁波亚丰购买其持有的亚锦科技 36%的股权,之后宁波
亚丰将其持有的亚锦科技 15%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排他、唯一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
上市公司行使,同时公司以现金方式向陈学高出售安德利工贸 100%股权;
易预案及相关的议案;
交易正式方案及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与各交易对方签署了《亚锦科技 36%股
份之转让协议》《资产出售协议》《15%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利润补偿协
议》;
次交易正式方案及相关的议案,公司与交易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正式生效。
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编号:2201170001),确认亚锦科技 36%股权已过户登记
至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孚能源名下,过户日期为 2022 年 1 月 17 日,且《15%
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因前置条件均已满足而自动生效,上市公司合计控制亚锦
科技 51%的表决权。
记手续,并取得了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上市公司与陈学高完
成了安德利工贸 100%股权过户事宜。
暨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公告》,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
工贸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公司主营业务正式变更为电池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
上市公司收购亚锦科技 36%股权款项支付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支付金额 备注
现金支付 36,100.00 -
日
安孚能源、宁波亚丰、宁波睿利三方签
署《三方债权债务抵消协议》,约定宁
债权债务抵 波睿利对宁波亚丰享有的 3 亿元债权,
消 与宁波睿利应向安孚能源缴纳的 3 亿元
增资款以及安孚能源应向宁波亚丰支付
股份转让款中的 3 亿元进行抵销
安孚能源、宁波亚丰、正通博源三方签
署《三方债权债务抵消协议》,约定正
通博源对宁波亚丰享有的 1.5 亿元债
债权债务抵
消
亚丰支付股份转让款中的 1.5 亿元进行
抵销。
根据《亚锦科技 36%股份之转让协
议》,剩余对价 6 亿元由陈学高代安孚
债权债务抵 能源向宁波亚丰支付(“陈学高代付对
根据协议自动生效 60,000.00
消 价”),陈学高代付对价与陈学高应付
安孚能源的安德利工贸 100%股权转让
款的等额部分互相抵销。
截至 2022 年 1 月 24 日累计支付 240,000.00 -
由上表可知,截至 2022 年 1 月 24 日,上市公司已根据《亚锦科技 36%股份
之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了 24 亿元交易对价的支付义务。
综上所述,截至 2022 年 1 月 18 日,上市公司已取得亚锦科技 36%股权,同
时宁波亚丰将其持有的亚锦科技 15%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上市公司行使,上
市公司合计控制亚锦科技 51%的表决权,实现了对亚锦科技股东大会的控制,并
能够通过亚锦科技控制南孚电池股东会;截至 2022 年 1 月 24 日,上市公司已根
据《亚锦科技 36%股份之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了全部交易对价的支付义
务;2022 年 2 月 1 日起,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安德利
工贸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公司主营业务正式变更为电池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
(二)发行人在业务整合、人员安排、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高签订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后,上市公司即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团队和管理团
队前往南孚电池,对南孚电池的业务开展情况、主要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财务
管理等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制定了相应的业务整合、人
员安排及财务管理等整合计划;2021 年 12 月 13 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收购亚锦科技 36%的相关议案后,上市公司即开始着手实施对亚锦科技及南
孚电池的业务整合、人员安排和财务管理计划;截至 2022 年 2 月 9 日上市公司
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再融资预案时,上市公司已实现对亚锦科技和南孚电池
股东会的控制,各项整合措施已陆续落实,相关人员已准备就位,具体情况如下:
在业务整合方面,上市公司在收购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期间即已派遣中介机
构和管理团队对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尽调及梳理,了解
南孚电池的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以及各项业务运行的具体情况,并结
合管理层在百货零售业务相关的管理经验,对南孚电池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亚锦科技自身无具体经营,主要通过南孚电池开展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业务。南孚电池实际控制人曾发生多次变更,一度被摩根士丹利、吉列、宝洁等
外资控股,凭借其较早建立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以及成熟的经营业务管理模式,
南孚电池始终保持稳定发展,并成长为国内碱性电池行业的龙头企业。
“南孚牌”
碱锰电池产品连续 30 年(1993-2022 年底)在中国市场销量第一,在我国碱性 5
号和 7 号电池品类市场的销售额份额/销售量份额均达 80%以上,“南孚牌”具
有较强的品牌认可度。南孚电池在全国建立起了全面、完整的销售网络,通过线
下经销商、线下 KA 卖场、线上电商等多种销售渠道,覆盖全中国城市,包括杂
货店、中小超市和各类专业店等传统渠道,KA 卖场和 24 小时连锁便利店等现
代渠道,以及天猫、京东、拼多多、苏宁易购等主流平台的线上电商渠道,形成
了庞大的销售体系。另外,南孚电池还拥有持续的研发创新能力、经验丰富的管
理团队以及稳定的供应商等关键资源。
前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已全部对外出售,南孚电池成为上市公
司的核心经营性资产,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已全面转型为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上市公司充分认可南孚电池现有业务模式以及原有管理团队和业务团队在消费
电池领域的专业经营能力,并将依靠公司核心管理层丰富的跨行业管理经验以及
公司直面终端消费者的零售经验,为南孚电池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同时依靠自
身的人才、资金、渠道资源优势,加大对其研发、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投入,强
化其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加强新客户、新产品、新市场的开拓,增强上市公司
盈利能力。
上市公司完成对亚锦科技和南孚电池的收购后取得了良好的整合效果,2022
年度亚锦科技和南孚电池经营业绩稳定增长,超额完成了 2022 年度业绩承诺。
在人员安排方面,公司在与交易各方签署的《亚锦科技 36%股份之转让协议》
中对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的董事会人员安排进行了明确约定,确保公司能够控制
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的董事会。在收购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过程中,公司即派遣
管理团队对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的核心管理层人员进行考察及面谈,了解其历史
履职情况和过往经营管理业绩,并制定了在基本保持南孚电池现有管理层稳定的
基础上,更换亚锦科技总经理、向南孚电池增派两名副总经理参与南孚电池的日
常经营管理的人员安排计划。
在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收购亚锦科技 36%相
关议案后,上市公司即已确定对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的董事会及监事会进行改选
的具体方案和人选,亚锦科技 5 名董事中有 3 名由上市公司推荐,2 名非职工代
表监事由上市公司推荐。同时,上市公司派遣时任总经理余斌前往亚锦科技熟悉
并逐步接手亚锦科技总经理职务;安排余斌前往南孚电池熟悉并参与其销售和市
场推广工作并拟增派为南孚电池副总经理;安排上市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任顺英前
往南孚电池熟悉并参与董事会的召开、内部财务审计、制订和实施南孚电池年度
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等工作,并拟增派为南孚电池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亚锦
科技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相关人员安排需要按照股转公司及亚锦科技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鉴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后上市公司合计控制了亚锦科技
员的调整,亚锦科技 5 名董事中有 3 名为上市公司推荐;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均
由上市公司推荐;总经理由上市公司推荐的余斌担任。2022 年 3 月 18 日,上市
公司完成对南孚电池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南孚电池 9 名董事中有 8 名
董事为亚锦科技推荐,上市公司董事长兼任南孚电池董事长;增派余斌担任南孚
电池副总经理、任顺英担任南孚电池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上市公司制定的亚
锦科技及南孚电池人员安排均已按计划调整到位。
在财务管理方面,在收购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过程中,公司即已聘请中介机
构并派遣管理团队对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的财务管理内控相关制度进行现场尽
调及梳理,充分评估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相关内
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相关人员是否具有胜任能力。
在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收购亚锦科技 36%相
关议案后,上市公司即组织中介机构和管理团队对亚锦科技和南孚电池的相关财
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尽快熟悉上市公司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亚锦科技 36%
股权完成过户后向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发送《关于重大事项需及时向上市公司告
知的函》,详细告知相关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需要及时向上市公司汇报的重大事项内容,以保证亚锦科技
及南孚电池的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司还将亚锦科技和南
孚电池的财务管理纳入公司统一管理体系,并加强了对亚锦科技和南孚电池的印
鉴管理,减少内控及财务风险。同时,上市公司确定了亚锦科技和南孚电池的监
事会人选,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的作用,并安排相关人员熟悉了解亚锦科技和南孚
电池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综上,上市公司在收购亚锦科技过程中,即已对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的业务
开展情况、人员安排情况及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情况等进行了尽调和梳理,并制定
了具体实施计划;上市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13 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收购亚锦科
技 36%股权相关议案后即已安排相关人员前往亚锦科技和南孚电池逐步熟悉并
接手相关工作;鉴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后上市公司合计控制了亚锦科技 51%的
表决权,上市公司的相关安排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收购完成后亚锦科技和南孚电
池经营业绩稳定增长,整合效果良好。
(三)公司在披露本次再融资预案前是否已有效控制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
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投向主业要求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即已实际控制亚锦科技 51%的表
决权,相关的交易对价支付义务已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履行完毕,上市公司能够
控制亚锦科技的股东大会,并通过亚锦科技控制南孚电池股东会;上市公司已制
定了相应的业务整合、人员安排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具体措施,并在 2021 年 12
月 13 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收购亚锦科技 36%股权相关议案后即已着手实施对亚
锦科技及南孚电池的业务整合、人员安排和财务管理调整计划;截至 2022 年 2
月 9 日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再融资预案时,上市公司已能够控制亚
锦科技和南孚电池股东会,各项整合措施已陆续落实,相关人员已准备到位,且
在上市公司能够控制亚锦科技和南孚电池股东会的情况下,相关整合措施的实施
不存在实质障碍并于后续成功实施,上市公司能够有效控制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
收购完成后亚锦科技和南孚电池经营业绩稳定增长,整合效果良好。
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 日开始将亚锦科技和南孚电池纳入合并范围,并
将原有业务剥离合并范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于 2022 年 2 月 1 日起变更为电池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进一步收购亚锦科技 15%股权,
亚锦科技主要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南孚电池开展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通
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上市公司能够进一步加强对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控制权
的稳定性,并提高在亚锦科技享有的权益比例,巩固公司在碱性电池制造行业的
龙头地位,符合投向主业的要求。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截至 2022 年 1 月 18 日上市公司已实际控制亚锦科技
付义务已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履行完毕;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 日开始将亚
锦科技和南孚电池纳入合并范围,并将原有业务剥离合并范围,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于 2022 年 2 月 1 日起已变更为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收购完成后亚锦科
技和南孚电池经营业绩稳定增长,整合效果良好;截至 2022 年 2 月 9 日上市公
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再融资预案时,上市公司已能够控制亚锦科技和南孚
电池股东会,各项整合措施已陆续落实,相关人员已准备到位,且在上市公司能
够控制亚锦科技和南孚电池股东会的情况下,相关整合措施的实施不存在实质障
碍并于后续成功实施,上市公司能够有效控制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为进一步收购亚锦科技 15%股权,亚锦科技主要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南
孚电池开展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上市公司
能够进一步加强对亚锦科技及南孚电池控制权的稳定性,并提高在亚锦科技享有
的权益比例,巩固公司在碱性电池制造行业的龙头地位,符合投向主业的要求。
(此页无正文,为(2022)承义法字第 00115-18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八)》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慧
张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