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蒯海波、徐军、徐飞和刘世严(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苏州冠鸿
智能装备有限公司51%的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整的材料交予我们审议,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
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则》等规定,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将超过5%,且交易完成后,公司拟推荐蒯海波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拟聘任蒯海
波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事项预计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发生,结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对方视同为公
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股份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
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各方协商确定,该等定价原则合理,体现了公平、
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
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华亚智能独立董事:包海山、马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