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亚智能: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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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蒯海波、徐军、徐飞和刘世严(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苏州冠鸿
智能装备有限公司51%的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整的材料交予我们审议,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
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则》等规定,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将超过5%,且交易完成后,公司拟推荐蒯海波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拟聘任蒯海
波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事项预计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发生,结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对方视同为公
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股份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
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各方协商确定,该等定价原则合理,体现了公平、
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
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华亚智能独立董事:包海山、马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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