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锌电: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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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
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是负有向
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悉的重大信息之的义
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或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人具体承办重大信
息报告的具体工作。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
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信息报告义
务人保证其所报告的信息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
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公司的董秘办
公室负责网站事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
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按本制度第八条第 5 款的标准确认。
电话等;
决议;
者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议意见;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采购价格和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生产流水线连续 五个工作日停工停产
等);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
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
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
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
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
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
信息:
 (1)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5)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7) 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第一时间
先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应随后以快件方式邮寄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
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予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
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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