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本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
范围内进行 PE(私募股权投资)、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以及对小
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类公
司的投资行为。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
行的投资和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除外。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相关规定;
(二)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
益;
(三) 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
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
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审计净资产值 10%的项目,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的项目,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进行审批。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额的 20%时,不得再进行风险投资。
“以上”、“高于”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条 公司依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实施募集资金
具体调用计划。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闭会期间的董事长对募集资金使
用的审批权限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进行,不受本制度其它条款的限
制。
第七条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
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或将超募资金永久性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
性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同样不得进行
上述风险投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
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九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
化时,董事会办公室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总
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
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
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
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
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权批准风险投资项目。如控股子
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
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
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单笔投资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 10%或对外风险投资年度累积授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 10%时,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应按照
以下时点持续披露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
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
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
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该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