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3-07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2,000.00万股新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6.54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为530,800,000.00元,扣 除与 发行有 关的费 用 74,907,641.51元 , 公 司 实 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455,892,358.49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
[2022]第5-0001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已开设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并分别与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
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7月26日,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3D NAND闪存主控
股份有限公司 司深圳熙龙湾支行 芯片及移动存储模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组解决方案技术改
股份有限公司 圳分行营业部 造及升级项目,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 SSD主控芯片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司江门分行
化项目,深圳市德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明利技术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司深圳科苑支行 公司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股份有限公司 圳锦绣支行
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隶属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公司与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隶属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公司与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锦绣支行隶属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发、应用及产业化项目、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祎玮、滕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
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满之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