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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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厦
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
律意见。因受第 5 号台风“杜苏芮”影响导致列车停运,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
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将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刊登了《关于变更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地点的公告》。
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
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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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下午 14:40 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凤凰山庄 18 号
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8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
股份 83,691,9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433%。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股份 18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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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
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如下:
>之补充备忘录的议案》
表决结果:83,877,74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赁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83,877,74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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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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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黄楚玲
黎晓慧
二 O 二三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