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 录
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广西华锡有色金
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
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4.1 至第
联络、会议组织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事宜以及为委员会日常运作提供支持和必
要材料。
并提出建议;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面的资料:
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办公室;
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办公室。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费用由公司支付。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冲突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