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 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
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4.1 至第 4.3 项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事宜以及为委员会日常运作提
供支持和必要材料。
提出建议;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
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面材料;
资格审查;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的方式召开。
付。
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录由委员会办公室保存。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冲突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