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锡有色: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7月)

证券之星 2023-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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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 录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人;
在本制度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术语              释义
    公司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子公司         公司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      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达 100%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      指以下两类:(1)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
              过 50%不到 100%,并且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2)公司直
              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在 50%以下,但通过协议或其他
              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
    所属企业       公司下属二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以及根据公
              司相关文件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公司、事业部和其他非法
              人业务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
              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
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
性。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事会秘书。
职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资金运用、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公司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
面的相关工作。
及所属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保
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交易的,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
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
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
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
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
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
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的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
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
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披露文
件。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
件应加盖公司公章。
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
充公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
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
司公章。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债券募集说明书。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
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上海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
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保证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 6.2.6.1 项至第 6.2.6.3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告。包括但不限于附件 14.1《公司信息披露范围及标准》所列事项。
事长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关的财务资料;证券事务部负责非财务报告部分内容的编制,并汇总、整理相
关资料,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行修改,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
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信息披露;
的临时公告由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字;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公告发布的流程如
下:
提出申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提交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不属
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管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行形式审核。董事会秘书对专管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
容进行补充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
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
行回复。
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
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
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司有权追究其个人责任。
议。公司及下属企业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该业务的信息交流,不
得泄露或非法提供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者关系管理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
容等。
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
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
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答复。答
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已公告的内容。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影响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
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采取追责措施。
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行。
附件:
                    华锡有色信息披露范围及标准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
      年报、半年报、季报
                  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
 定                行预告:
 期                (一)净利润为负值;
 报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告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业绩预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
                  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
                   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业绩快报
                   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
                   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
                   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
    股本
                   规划等。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 3 至 5 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重大交易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交   对子公司投资等);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易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事   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项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万元
和业务;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日常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一)(二)项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力;
(二)接受劳务;        (三)至(五)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
(三)出售产品、商品;     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
交易。
关联交易
(一)重大交易事项;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六)存贷款业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的相关材料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其 可转债涉及的重大事项
他 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诉讼、仲裁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事 破产、破产重组事项
项 退市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
  减值
  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重大风险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社会责任情况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进行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其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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