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人员、核
心骨干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
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
前提下,公司制订了《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
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
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
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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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励的其他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
工作。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
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 次 授 予 的 限 制性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股 票 第 一 个 解 除限 (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售期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首 次 授 予 的 限 制性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股 票 第 二 个 解 除限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售期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首 次 授 予 的 限 制性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股 票 第 三 个 解 除限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售期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①若预留部分于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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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②若预留部分于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含披露日)授予,则各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作
为计算依据,且不考虑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营业收入”是
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
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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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五个等
级。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考核分数 M≥100 100>M≥90 90>M≥80 80>M≥70 M<70
标准系数 100% 90% 70% 6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优秀”、
“良好”、“合格”或“需改进”时,激励对象可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
次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
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
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
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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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
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记录归档
记录档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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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