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证券代码:600732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二〇二三年七月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
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战略
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6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
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义乌六期 15GW 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
金。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随着全球经济高速发展,其所带来的能源消费与日俱增,化石资源消耗迅
速,生态环境恶化的后果也严重威胁到了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全球气候变暖及
化石能源日益枯竭的大背景下,推动清洁能源快速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大力
发展可再生新能源替代传统化石能源已成为必然趋势。在当前使用的主流可再
生新能源中,太阳能光伏发电凭借其在环保性、可靠性、安全性、广泛性等方
面的诸多优势,已逐渐成为替代传统化石能源的重要主力军。此外,随着近年
来光伏技术的持续进步,发电成本不断下降,经济效益日益凸显,光伏对于全
球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推动作用愈发突出。
根据中国光 伏行业协 会相关 数据,2022 年全 球光伏新 增装机 规模达到
占总电力需求的比例将达到 25%;到 2050 年全球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
作为最佳的可再生新能源方式之一,将继续呈现爆发式增长,发展潜力巨大,
市场空间广阔。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
陆续提出了更加积极的气候发展目标,相继出台了“碳中和”等可再生能源发
展规划。截至 2022 年,全球已有超过 190 个国家及地区加入《巴黎协定》。我
国也根据全球能源发展趋势,积极推动能源结构转型:
示:我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
放量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碳峰值”,努力争取于 2060 年前实现“碳中
和”;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亦进一步明确要深入推进能源革命、
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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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全局,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
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
并提出到 2025 年初步形成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非化石能源消费
比重达到 20%;2030 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非化石能源
消费比重达到 25%;2060 年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
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80%以上,碳中和目标顺
利实现。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推动下,减少石化能源消费,大力发展太阳
能等清洁能源,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对加快能源结构转型、
实现绿色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我国光伏行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
境。
电池行业的发展方向
自 2018 年以来,高效率、低成本的单晶 PERC 电池顺应了行业降本增效的
发展趋势,受到下游客户的广泛认可而快速占领市场。根据 CPIA 发布的《中
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图(2022-2023 年版)》,2022 年 PERC 电池市场占有率
达到 88%。虽然 PERC 电池仍为当前光伏产业的主流电池产品,但由于其使用
的 P 型硅片发展较早,相关技术成熟度已非常高,转换效率的提升已逐渐逼近
理论上限,进一步降本增效的空间有限,市场技术迭代需求强烈。因此,具有
更高转换效率和更优技术特征的 N 型电池逐渐成为未来高效太阳能电池的发展
方向。
根据 CPIA 发布的《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图(2022-2023 年版)》,2022
年 N 型电池市场占有率已提升至 9.1%,其中 TOPCon、HJT、背接触电池(包
括 ABC)等技术更是得到目前业内主流企业及研究机构的重点关注和认可,被
普遍认为有望成为下一代推动产业升级的新型太阳能电池技术。当前 N 型电池
生产设备及技术能力已逐步成熟,具备大规模量产条件。因此,N 型电池占据
技术优势且具备相关条件,光伏行业向 N 型技术升级的趋势明显。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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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通过前次募投“珠海年产 6.5GW 新世代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建设项
目”的建设和实施,完成了公司在 N 型高效太阳能电池领域的首期布局,实现
了 ABC 电池的首次大规模量产。本次募投项目“义乌六期 15GW 高效晶硅太
阳能电池项目”为公司在 N 型 ABC 电池领域的扩产,是公司先进产能持续提
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提高市场占有率、巩固行业领先优势的重要举
措。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 N 型 ABC 电池的供应能力将进一步增
强,同时有利于实现应用场景的多元化,充分发挥公司在产能及技术方面的优
势,形成规模效应,使公司的内在价值得到更大提升,有利于巩固公司在高效
太阳能电池领域的领先地位。从长远发展及战略布局角度看,本次募投项目将
为公司进一步开拓全球市场、占领先机起到很好的铺垫作用;同时也为公司基
于 ABC 电池技术的 N 型组件的生产提供充足的电池供应,有利于公司主营业
务由单一的光伏电池生产向产业链下游拓展,从而丰富公司的产品结构,延伸
公司的业务链条,推动公司全产业链战略的顺利实施。
受益于光伏行业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和公司产能的快速提升,公司经营规模
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最近三年营业收入从 96.64 亿元快速增长至 350.75 亿
元,流动资金需求相应大幅增加。此外,光伏产业是资本与技术密集型行业,
技术的快速迭代和下游需求的日益精细化促使公司持续加大资金投入以开展先
进产能的建设、扩展营销渠道、并加强前沿技术的前瞻性研究,以满足行业快
速发展的需求,保持市场竞争力。单纯依靠债务融资,将使公司在未来较长的
时期内面临沉重的财务负担,而通过本次发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将进一步优
化公司财务结构,为技术研发和业务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支持,从而提高公司的
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证券为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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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 N 型 ABC 电池的生产产能、增强新一代电池技术的供
应能力、巩固公司在光伏领域的领先优势、提高抗风险能力,公司拟将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用于“义乌六期 15GW 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
金。本次发行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公
司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由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规模较大,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进
行债务融资进行前述投入,可能为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因此,公司选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解决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可以更好地配合和支持公司长期战略
目标的实现,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的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通过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进一步增
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快速增长及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陆续实施,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
保障公司原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
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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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家,均以现金认购。本
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
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 =P0 -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 =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 =(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量,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市场询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在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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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拟报上交所审核、中国证
监会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
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
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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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
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融资规模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的 30%,即不超过 547,982,715 股(含本数)。
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满足融资规模的要求。
(2)关于时间间隔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
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
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
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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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专户剩余资金 98.41 万元为利息收入及税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3 年 6 月 27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到
位,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已超过 6 个月,符合上述规
定。
(3)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
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
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
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
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
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0 万元(含本数),其中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金额为不超过 150,000 万元,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本次募集
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
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
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
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具备可行
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以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 N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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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电池领域的生产产能,巩固公司在光伏电池制造领域的领先优势,同时有
利于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
能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披露,保证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在股东大会上,全体股东已对公司本次发
行方案进行了公平的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过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
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
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在股东大会
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
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
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
项,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发行方案和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并发行的实际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本次发行于2023年10月底完成(该完成时间仅为假设用于测算相
关数据,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情况、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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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3)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发行上限,即547,982,715股(该发行数量仅为估
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最终募集资
金总额为600,000万元,且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
金规模将根据监管机构审核、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本次测算以公司2022年度经营数据为基础进行测算。公司2022年度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32,820.1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6,521.62万元。对于公司2023年净利润,假设按以下三种
情况进行测算(以下假设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的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
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情形一: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2022年
度持平;
情形二: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2022年
度增加20%;
情形三: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2022年
度增加30%。
(5)在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总额、
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
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在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
影响,不考虑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7)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
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前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如下:
项目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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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普通股股数(股) 1,302,116,033 1,826,609,052 2,374,591,767
情形 1:公司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持平
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25 1.38 1.31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24 1.37 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34.64% 22.10% 20.06%
情形 2:公司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增加 20%
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25 1.66 1.57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24 1.65 1.5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34.64% 25.91% 23.56%
情形 3:公司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增加 30%
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25 1.80 1.70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24 1.78 1.6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34.64% 27.75% 25.26%
注:相关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
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相关规定。
综上,在不考虑本次募投项目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下,本次发行完成后公
司 2023 年度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的使
用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短期内募投项目效益难以得到有效释放。在公
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利润水平未能呈现相应幅度的增
长,短期内公司可能存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
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公司应对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
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
风险,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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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了长期、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募
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将积极、合理调配资源,加快
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建设周期,推动募投项目尽早达产并实现
预期效益。
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资金统筹管理、减少财务费用、改善资
本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除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外,公司
还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快产能的消化,积极开拓营销渠道,推动产品在质
量和性能方面的持续升级,夯实公司在现有高效太阳能电池领域的领先地位,
与募投项目协同发展,实现双轮驱动,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
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在严控各项费用的基
础上,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治
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
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
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
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任何保证,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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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
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定,为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或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失的,本人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
者的补偿责任。”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定,为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刚对公司填补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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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或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关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
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接受相关行
政处罚或监管措施,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
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
的经营规模和业绩水平,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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