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现就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对《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客观、完整、及时地披
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二、对《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
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
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
人层面考核。
公司主要从事境内外航区干散货海运业务,按照服务模式划分,主营业务可
分为程租业务和期租业务,公司境内航区运输业务主要采用程租模式,公司境外
航区运输业务主要采用期租模式,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了
境内航区程租业务货运量和境外航区期租业务合同运营天数作为考核指标,上述
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有效性指标。具体各
年度考核目标的数值以及各年度实际业绩达成结果对应解除限售比例的 确定综
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
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考核评价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和岗位价值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翁国雄、齐银良、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