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石科技: 冠石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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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激励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骨干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本激励
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工作能力和贡献紧密结合。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具体考核工
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
格及数量。
  五、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为2023-
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较 2022 年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公司营业收入较 2022 年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公司营业收入较 2022 年增长率不低于 50%
 注: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
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
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和“D”
四个档次,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50%      0%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后,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获授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各解除限售期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期间,按每个年度一次进行考核。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考核结果反馈
  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领导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如果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门沟通解决。如无
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九、考核结果的管理
  (一)考核指标和结果的修正
  考核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对受客观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
较大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二)考核结果的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须
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
记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销毁。
  (三)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
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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