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已经履
行的程序、风险提示以及募投项目义乌六期 15GW 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的项
目审批核准情况进行调整,能更准确地展现公司的实际情况、充分提示风险、体现
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进
行调整。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3
年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内,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 年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3
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2023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拟定的
授予方案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2023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23 年 7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 1,009 名激励对象授予
独立董事:徐莉萍、沈鸿烈、钟瑞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