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的《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
《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全体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
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
属登记。
三、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调整方法恰
当,调整结果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议案。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庆茂、郑荣富、李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