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就会议所涉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 2023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有助于推进公司子公司业务的开展,促进子公司持续、稳
健发展,对公司业务扩展起到积极作用。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增加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二、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内
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关联董事已对该事
项回避表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绍志 余学功 张天舒
独立董事意见出具日:202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