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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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
审阅涉及本次会议事项的所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
资金等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
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目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调整,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议案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三、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
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
经营、财务和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就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公司目
前经营情况正常,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资金安
全能够得到保障。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不超过 9 亿元(含本数)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事项。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5 万股。本次
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为符合
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行
权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84.90
万份。本次行权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行权期内实施股票期权的行权,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
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相关行权手续。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行
权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2.50 万
份。本次行权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行权期内实施股票期权的行权,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
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行权手续。
  七、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陈景俊先生、顾建刚先生均不
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
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
件。候选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陈景俊先生、顾建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谭岳奇           陈丽红           李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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