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领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七月
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7
电话:(0731)8295 3778 传真:(0731)8295 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领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领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
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领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
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
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
公告事项;
书等;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前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15:30 在衡阳
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工业大道 10 号领湃新能源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7 月 26 日上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7 月 26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会议由董事长叶善
锦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7111%。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75,2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3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
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中小股东 5 人,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代表股份 389,575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2269%。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
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
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252,91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6,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2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83.7836%;反 对 63,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根据投票结果及本所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均做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并对相关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
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不存
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的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