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昌科技: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

证券之星 2023-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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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行情况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完善了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
构,形成了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明确、运作规范、
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机制。
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2014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
则》等议案。2017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上述公司治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公
司已经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等公
司治理制度。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规范运行。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运行情况良好,通过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
和监事会成员,主要对股份公司创立、公司章程的修订、三会议事规则、各项内
控制度、独立董事的聘任、年度决算和预算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
报告、聘任审计机构、发行授权、募集资金投向、股利分配等事项进行了决议。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共召开 7 次会议。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董事会、管理层等违反《公司法》、
                                《公司
章程》及相关制度等要求行使职权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制订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履
行职责并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报告期内,董事会运行情况良好,主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工作细
则、公司主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调整内部组织结构、股
票发行、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审议,确保了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报告期内,
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 18 次会议。
  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董事会、管理层等违反《公司法》、
                               《公司章
程》及相关制度等要求行使职权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制订了《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履
行监督职责并行使权利。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人,职工代表监事 1 人。职工
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
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报告期内,监事会运行情况良好,依法履行了监事会的职责,主要对监事会
工作报告、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审议。报告期内,本公
司监事会共召开 16 次会议。
  公司监事会的召开、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监事会等违反《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
关制度等要求行使职权的行为。
宋李兵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陈和平、宋李兵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
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陈和平、宋李兵作为第三届独立董事,其中陈和平、宋李兵为会计专业人士。独
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自聘任以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谨慎、
认真、勤勉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参与了公
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对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为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
起到了积极作用,并在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聘任以来,有效履行了《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赋予的职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协助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法
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各中介机构的配合协调、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等方面发
挥了重要作用。
  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系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制定,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公司治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
事会秘书的要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实质差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的说明》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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