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层面 2022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353 名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剔除 10 名已离职员工)个人考核结果全部达标。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可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可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
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353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的 382.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且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査,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相关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