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3-027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490 号文《关于核准北京正和
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北京正
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071.1111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13 元。截至 2021 年 8 月 11 日,本公司实际
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071.1111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615,959,109.43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账户,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2,881.30 万元,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
资金投入金额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已 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投入金额 余额
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研发
能力提升项目
合计 52,881.30 46,333.91 6,547.39
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金额为 46,333.91 万元,
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余额为 6,738.08 万元(含利息并扣除手续费)。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鉴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减少公司财务
费用,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
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公
司会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在使用期限内,
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提前归还募集资金。
公司拟提取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余额 拟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期限
号
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研
发能力提升项目
不超过 12
合计 6,547.39 5,000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该部分资金。本次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包括:公司工程项目的前期投入、支付生产经营费用及偿还短期债务等,不会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通过直接
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交易。
四、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以邮件及短信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6 名,实际出席董事 6 名,全票通过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以邮件及短信的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全票通过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降低财务费用,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内容及程 序合法 合规 。我们 同意公 司使用 部分闲 置募 集资金 不超过 人民币
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
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该
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各项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