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金宏
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气体”、“公司”或“发行人”)的持续督
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金宏气体为全资子公
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需求,保证业务顺利开展,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
厦门金宏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申请办理约定的各类
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1,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为全资
子公司新加坡金宏向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办理约定的各类业
务所形成的债券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本次担保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最终 担保最高
序号 被担保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本金余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
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金宏气体(厦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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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租赁服务(不
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二)金宏气体(新加坡)投资有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担保事项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及担
保金额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
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事宜,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厦门金宏及新加坡金宏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其融资效率,
满足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持有厦门金宏及新加坡金宏 100%股权,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权,担保
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
六、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子公司业务开展且风险整体可控。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
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厦门金宏及新加坡金宏提供担保,
能够进一步满足其业务发展需求,有利于长远发展,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无异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厦门金宏及新加坡金宏提供担保事
项是在综合考虑其业务发展需求而作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
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提供担保内容
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无异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中国证监
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金宏气体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高玉林 崔 柯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