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50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稷实业”)。公
司享有东稷实业 35%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且公司副总经理赵阿宝先生兼任东稷
实业的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 1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
公司从审慎角度,将东稷实业作为公司关联方。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按持股比例为东
稷实业提供担保 1,050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东稷
实业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500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
金额为人民币 47,364.40 万元(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6.58%,
占净资产的 21.87%。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享有东稷实业
滨动力支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额度的借款,主要用
于东稷实业的日常运营资金的补充以及“哈尔滨中俄国际农产品交易
中心”项目的开发、建设,公司将采取信用保证方式为该笔借款按公
司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哈尔滨东稷实业
有限公司总债务叁仟万元人民币额度项下的百分之三十五(即人民币
壹仟零伍拾万元)。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
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
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二)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
应参加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董事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子公
司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享有东稷实业 35%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
且公司副总经理赵阿宝先生兼任东稷实业的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审慎角度,将东稷实业作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9MA1C02PD0B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大街 6988 号
法定代表人:赵阿宝
注册资本:12,700 万人民币(已实缴到位)
成立时间:2020 年 2 月 6 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农副产品销售;粮油仓储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以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装卸搬运;物业管理;广告设计、代理;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酒店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供应链管理服务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35,666.42 39,238.96
净资产总额 9,451.99 7,653.15
财务指标(万元) 2021 年年度(经审计) 2022 年 1-6 月(未经审
计)
营业收入 86.35 433.82
净利润 -1,778.17 -2,241.94
(二)被担保人与公司关系
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享有东稷实业
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 1 月修
订)》等有关规定,公司从审慎角度,将东稷实业作为公司关联方。
东稷实业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额(万 持股比例
元)
宁波永佳谊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宁波东信瑞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宁波东旭日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合计 12,700 10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总债务叁仟万元人民币额度项下的百分之
三十五(即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万元)。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
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
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截至本公告日,宁波永佳谊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宁波东信瑞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东旭日祥企业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东稷实业 65%的股权。由宁波
永佳谊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东旭日祥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总债务叁仟万元
人民币额度项下的百分之六十五(即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万元)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协议或相关文件尚未签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待实际发生时签订相关担保协议。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东稷实业资信状况良好,经营状况稳定,本次
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担保支持,主要用于东稷实业的日常运营资金的
补充以及“哈尔滨中俄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的开发、建设,加
之东稷实业的财务工作接受公司统一管理,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
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
司董事会一致同意按持股比例为东稷实业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
额为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总债务叁仟万元人民币额度项下的百
分之三十五(即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万元)。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
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
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为东稷实业提供担保
是为了保障其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提高经济
效益,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对外担保事宜按照相关审议程序进
行审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同意将上述议案
递交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会议审议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
占净资产的 21.87%。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